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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全网都在热议一件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从30万一下子提高到了

这几天,全网都在热议一件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从30万一下子提高到了300万,足足涨了十倍。我刷到不少律师出来解读此事,称这并非反腐松绑,而是反腐变得更精准、更严厉了。

首先明确一点,这事千真万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里白纸黑字写着,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对于这些律师的解释,我实在难以认同。因为他们从根本上就把这个罪名的核心逻辑弄反了。今天必须把这件事的逻辑剖析透彻,咱们既不评判政策好坏,也不选边站队,就单纯探讨最底层的法律逻辑,先把两个核心概念解释清楚。“说不清来源”和“查不清来源”,二者有着天壤之别,本质上完全是两回事。

那么,什么是“说不清来源”呢?作为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你名下有一笔巨额财产,却无法说清这笔钱的来路,拿不出合法证明。无论办案机关能否查明细节,你自己首先就无法自圆其说,这背后体现的是自证清白的责任。钱在你名下,你就得证明它的合法性。

那什么是“查不清来源”呢?是办案机关用尽各种手段,都没能查到这笔钱对应的贪污受贿的确凿证据,所以只能用这个罪名来兜底。这直接颠倒了举证责任,变成了办案机关的举证责任,把你说不清来源变成了办案机关查不清的借口。只要查不到确凿证据,哪怕你自己都讲不明白,也不算违规。就这一个概念的偷换,直接颠覆了整个罪名的逻辑。

有些律师说,这个罪本来就是兜底罪,司法实践中很少用到,提高标准没什么影响。可问题是,这个罪兜底的应该是你自己说不清的情况,而不是办案机关查不清的情况。还有律师称,现在调查机关权力大、手段强,不存在查不清的案子,所以提高标准没问题。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大家看看纪检委网站公布的立案数据,明明有海量案件处理不过来,根本不是查不清的情况少。他们把办案机关人力精力有限、查不过来的现实压力,包装成调查能力强、不需要兜底的进步,本质上就是用查不清的借口,为你说不清来源的行为开绿灯。300万以下说不清来源,直接免除刑事追责,这不是逻辑颠倒是什么?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我们的做法与国际通用的公职人员财产监管逻辑完全相反。国外对公职人员的监管逻辑很简单:你有巨额财产,必须自己证明来源清白,说不清楚就直接认定为非法所得。相当于你的钱得自带合法证明,拿不出证明就有问题,直接启动追责程序,这叫自证清白,证明不了就是不清白。而我们现在的逻辑刚好相反:你有巨额财产,无需自己证明合法,要办案机关拿出你非法的确凿证据,才能给你定罪。哪怕你自己一个字都说不清楚,只要没查到贪腐的实锤就没事,这叫他证不清白,证明不了你就是清白的。

说到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核心,从来都不是办案机关能不能查清楚,而是你自己能不能说清楚。把“说不清”偷换成“查不清”,就是在为权力滥用创造条件。如果真想解决问题、精准反腐,就该回归这个罪名的本质。你说不清来源就是来源不明,无论资金数额多少,都应该有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把查不清当成合法的借口,让300万以下的糊涂账堂而皇之地免除刑责。所以,各位别被律师的专业说辞忽悠了,搞清楚“说不清”和“查不清”的逻辑,你就明白这件事的核心问”题所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