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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天津二中院陈捷审判长与滨海新区法院李玉安审判长联盟的“捏造上诉人徐玉强与被

为什么天津二中院陈捷审判长与滨海新区法院李玉安审判长联盟的“捏造上诉人徐玉强与被上诉人李士伟之父李孝明于2005年9月22日签订了《10016—001536号房屋买卖协议”的事实》目的“利用裁判权的影响力、庇护案外人李孝明非法冒充徐光文与李士伟买卖双方签字《伪造10016—001536号房屋买卖协议》和百分之百伪造的转让合同,反被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错误认定“真实合法”有效的事实依据黑白颠倒;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陈捷审判长与滨海新区法院李玉安审判长被指在相关案件中,通过裁判文书认定一份存在重大瑕疵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其行为被当事人徐玉强控告为利用司法裁判权掩盖伪造证据、庇护案外人李孝明非法冒签行为。核心争议点如下:

事实认定矛盾:天津二中院(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1396号判决由陈捷担任审判长,认定“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徐玉强与被上诉人之父李孝明于2005年9月21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但该表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实际提交房管部门备案的协议是《10016-001536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卖方为“徐光文”,买方为“李士伟”,而徐光文与李士伟本人均未签字,签名及指纹均由案外人李孝明伪造代签。

法院将本不存在的“徐玉强与李孝明签约”作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涉嫌虚构签约主体、颠倒事实。

协议本身系伪造且无效:涉案协议加盖的是“天津市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公章,而非产权单位“凯乐电器厂”的备案公章;同时,凯乐电器厂已于1994年注销,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不能签署任何合同。因此,无论签字还是主体、公章均不合法,协议应属无效。

司法程序严重违法:滨海新区法院(2008)滨汉民初字第1653号判决由李玉安主审,被控将原告徐玉强与被告李孝明之间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直接写入判决主文,等同于“以协议代审判”,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剥夺了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抗辩权。

此外,法院未启动笔迹或指纹鉴定程序,也未传唤关键证人出庭,未说明采信伪造证据的理由,违反证据裁判与释法说理要求。

形成“同案不同判”与司法悖论:河西区法院(2020)津0103民初6580号判决认定,为完成同一房产过户所依赖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因“无合法委托合同”属无权代理,间接否定整个交易链条合法性,与前述判决形成明显冲突。更荒谬的是,司法系统一方面以“无民事主体资格”驳回原法人代表徐光文请求撤销产权转移登记的行政诉讼,另一方面却承认该已注销企业签署的买卖协议“有效”,构成逻辑悖论。

综上,“法检联盟捏造事实”的指控,实质指向的是部分司法人员在明知协议系伪造、主体资格缺失、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仍通过错误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使非法交易获得司法背书,从而变相庇护李孝明完成房产非法转移的行为。

该案已被当事人持续控告十余年,中央巡视组亦介入调查相关伪造文件及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