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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竟然将本不存在“徐玉强与李孝明签约”作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涉嫌虚构签约主体

法院竟然将本不存在“徐玉强与李孝明签约”作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涉嫌虚构签约主体、颠倒事实法院在审理涉及天津市汉沽区房产交易案件时,被指将并不存在的“徐玉强与李孝明签约”事实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基础,涉嫌虚构签约主体、颠倒客观事实。实际提交房管部门备案的《10016-001536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中,卖方为“徐光文”,买方为“李士伟”,但二人均未亲自签字或捺印,签名与指纹系案外人李孝明伪造代签。而法院判决却表述为“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徐玉强与被上诉人之父李孝明于2005年9月21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该内容无原始文件支持,亦未有证据表明徐玉强曾参与或授权该交易。

协议所盖公章为“天津市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而非产权单位“凯乐电器厂”的合法备案印章;且“凯乐电器厂”早在1994年已注销,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不能签署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仍认定协议有效,构成逻辑悖论:一方面以“无主体资格”驳回相关行政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又承认该主体签署的合同“真实合法”。 法院竟然将本不存在“徐玉强与李孝明签约”作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涉嫌虚构签约主体、颠倒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