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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你养大的,彩礼就得放我这里!”河南驻马店,女子结婚姑姑却拿走了16万彩礼,

“我把你养大的,彩礼就得放我这里!”河南驻马店,女子结婚姑姑却拿走了16万彩礼,婚后女子要求姑姑返还,对方却不愿意,还强调是她把女子给拉扯大,还说女子与老公年纪太小,彩礼让她来保管比较安全,女子无奈起诉到法院,最后姑姑被判分期返还11万彩礼。

女子王某与自己的老公谈婚论嫁期间,姑姑以“娘家人”身份代为接收了16万的彩礼,王某也欣然表示了同意。为何是姑姑接受而王某一点都不反对呢?这背后也是情有可原的。

原来王某的父亲天生就智力残疾,家里人好不容易给他找了个老婆生下王某就跑了,而爷爷年迈根本就照顾不了孩子。

姑姑看着年龄幼小的王某穿着破破烂烂,有上顿没下顿,也是生了恻隐之心,想着也就是多双筷子的事,便承担起了抚养王某的重任。

在之后的日子中,姑侄两人情同亲母女,王某也从内心感激姑姑对自己的养育之恩。于是在她跟男友商量婚事时,按照习俗,姑姑以家中长辈的身份出面,接受了男方给的16万彩礼。
而王某的婚事,也在姑姑的操办之下顺利完成,并且姑姑还给自己补贴了一些嫁妆,打心里觉得自己嫁出去了一个姑娘。

而一切的矛盾,却在王某提出拿回自己的彩礼时爆发了。

婚后王某跟自己的老公因为经济开支变大而变得拮据,于是向姑姑提出了拿回彩礼的要求,没想到平时对自己疼爱有加的姑姑却是厉声训斥,坚决不同意,还拿出了自己的理由。

“彩礼就是男方给女方父母的钱,怎么能拿走呢?这是自古以来的传统!我辛辛苦苦把你养大,连点彩礼钱都要惦记,你就是这样对待姑姑的吗?”

王某没想到通情达理的姑姑在彩礼上竟然如此的“传统”。

在姑姑看来,自己抚养王某长大费了很多心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的水,彩礼在传统观念中就是男方家给女方父母的一种经济补偿,王某都嫁出去了还惦记彩礼,着实让自己心寒。

而在王某看来,那些传统观念都是老黄历了。彩礼是男方给自己的诚意,是用来给新家庭的启动资金,姑姑确实对自己有养育之恩形同生母,但是也不能成为独吞自己彩礼的理由吧?

就这样,原本感情亲密的姑侄,在彩礼问题上吵得不可开交反目成仇,因为十几万元斩断了这么多年的“母女情”,王某直接将姑姑告上了的法庭,要求返还自己的彩礼。

姑姑以一种长辈的姿态,坚持自己的观念,辨称王某夫妻年龄较小,拿到巨款后容易随意挥霍,彩礼放自己这里比较安全。

最终法院认为,虽然姑姑对原告负担了部分抚养职责,但是双方并没有形成收养关系,姑姑没有取得该彩礼的所有权和彩礼权,但是考虑到姑姑为王某置办嫁妆等开支以及养育之恩,双方调解后约定姑姑将彩礼11万分期返还。

其实从姑姑对王某从小照顾以及陪嫁嫁妆来看,在感情上她可能真是一个把王某当亲闺女的好姑姑,而她操心对方随意挥霍彩礼也不无道理,但是错就错在用错了方法。现实生活中很多家长就是管的太多,以爱的名义操控对方,管控对方,往往适得其反。

当然彩礼归长辈报答养育之恩的说法,现在看来也实在愚昧,彩礼不是卖女儿的钱,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这笔钱要给父母,而真正的感恩在于怎么做,日久见人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王某的老公给姑姑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王某本人的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归王某个人所有。姑姑只是代为接收,不等于取得所有权,无权占有。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姑姑虽实际照顾王某多年,两人感情也情同母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登记,法律上不构成母女关系,不是法定监护人、法定父母,不能以“养母”身份占有彩礼。

但是姑姑多年抚养王某,确实也花费了很多时间与金钱,并且为其资置办嫁妆,操持婚事,结合公序良俗、亲情付出,调解扣除5万,判决返还11万,兼顾法理与人情。

姑姑与王某在彩礼问题上都有着自己的坚持,属于不同时代思想的碰撞,那么大家对彩礼怎么看呢?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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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17:45
确实不该拿回彩礼,一姑姑养育多年拿部分彩礼应该。二置办嫁妆,彩礼抵扣部分。三父亲智残,留部分彩礼养老。四要回彩礼,肯定受到丈夫影响,说明婆家人小气不可靠,留下彩礼以备后患。这彩礼应该是给姑姑8到12万,剩6万以父亲名义存入银行,以备不需。当然夫家急用,可借6万存款,事后应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