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梵体育网

河南,一男子花77万买了一套房,可刚买完就不幸去世,等交房时妻子去领钥匙,物业要

河南,一男子花77万买了一套房,可刚买完就不幸去世,等交房时妻子去领钥匙,物业要求本人来领,妻子提供丈夫死亡证明,物业又以房子是遗产拒不交房,妻子将房贷还清,物业却又以其拖欠5年物业费拒交房!

5月18日,逐浪新闻报道了一则房产纠纷。

据了解,事件当事人李明山年近六旬,为晚年安居规划,在2020年5月购置了一套商品住房,计划作为自己与老伴的养老居所。

此次购房,李明山共计支付32万元房屋首付,同时办理了45万元的住房贷款,按月偿还房贷,一切购房流程均正常推进。

谁料养老安居的心愿尚未落地,意外骤然发生,购房未满一年,李明山不幸遭遇车祸离世,彻底打乱了一家人的生活规划。

李明山去世后不久,该套房产正式迎来交房节点。其老伴刘秀梅作为家属,前往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收房手续、申领房屋钥匙,却遭到物业公司拒绝。

物业公司给出的初始理由十分固化,称房屋购房合同签署人为李明山,收房领钥匙必须由本人到场办理,无法为家属代办。

为顺利完成收房,刘秀梅随即向物业告知丈夫离世的事实,并主动出示了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以及夫妻结婚证等全套佐证材料,以此证明自身家属身份与房屋权属关联,希望物业依规办理交房手续。

本以为齐全的证明材料可以解决问题,物业公司却再次提出拒绝理由,认为该套房产属于李明山的遗产,合法继承人并非只有刘秀梅一人,存在多名合法继承人,刘秀梅无权单独办理收房、领取钥匙,再度驳回了其收房申请。

在此后的数年时间里,收房事宜一直处于搁置状态,刘秀梅始终未能拿到新房钥匙。

即便长期无法收房、无法使用房屋,刘秀梅始终秉持诚信原则,从未中断房屋贷款的偿还,独自承担起全部房贷压力,按月足额还款。

历经数年坚持,2023年,刘秀梅终于将这套房产的全部房贷结清,彻底清偿了所有购房欠款。

房贷全额还清后,刘秀梅再次前往物业公司,希望彻底解决拖延数年的收房问题,顺利领取房屋钥匙、完成房屋交接。

令她难以接受的是,物业公司依旧拒绝交房,并且提出了全新的限制条件。物业公司表示,刘秀梅已拖欠五年小区物业费,必须全额补缴完毕,才能办理领钥匙、收房相关手续。

物业公司的这一要求,让刘秀梅难以认同,双方的矛盾彻底激化。刘秀梅认为,过去五年自己无法收房、无法接触和使用房屋,并非自身原因导致,全程是物业公司无故推诿、多次拒绝交房所致。

房屋始终未完成交付,自己从未享受小区物业服务,因此不应当承担这五年的物业费,更无需补缴相关费用。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物业以非本人前来而拒绝给刘秀梅钥匙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 230 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李明山在购房后不到一年去世,在他去世后房屋继承已经开始,作为配偶,刘秀梅是合法的继承人,也是房屋权利人。

在购房时,李明山是房屋购买合同签订人,与物权权利人应当分开看待,物业没有权利对此进行特殊规定,尤其在刘秀梅提供证明后再次拒绝。

2、如何看待物业以 "存在其他继承人" 为由拒绝刘秀梅领钥匙?

根据《民法典》第 301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李明山花30万元购房首付款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后续刘秀梅又还完了所有房贷,对房屋贡献占绝大部分,对房子有绝对支配权。

在此种情况下,刘秀梅可以单独收房甚至对房产进行其他方式的处置。此外,物业是提供物业服务,没有审查继承关系或认定继承人资格的权利。

3、如何看待物业以刘秀梅拖欠5年物业费拒绝交房?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 41 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本案是因物业违法拒绝交付导致业主无法收房,责任应由过错方承担,而且在此之前物业本就未交付房屋,更谈不上又业主,也就是刘秀梅承担物业费。

因此,物业公司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交房已经违法。物业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已经侵犯刘秀梅的物权与占有使用权,刘秀梅可以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