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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尊严不容“国际大奖”绑架——论《监狱来的妈妈》违法问题的处理逻辑 近日,电

法治尊严不容“国际大奖”绑架——论《监狱来的妈妈》违法问题的处理逻辑

近日,电影《监狱来的妈妈》引发的争议持续发酵,部分舆论提出“有关部门不敢处理该片团队,是因其曾获国际大奖、需顾忌国际影响”的论调。这种观点本质上是对我国法治精神的误解,更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独立性的轻视。作为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法律的实施从来不受“国际奖项”裹挟,更不容许任何违法者以“国际影响”为护身符逃避责任。唯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追究违法者与失职者的双重责任,才能维护法治尊严与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既不受长官意志干预,更不受外国舆论或所谓“国际大奖”左右。从《宪法》确立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到《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的“电影创作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我国法律体系始终坚守独立自主的底色。所谓“拿了国际大奖就能豁免国内法律责任”的逻辑,本质上是将“国际认可”凌驾于国家主权与法律权威之上,这与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完全背离。试想,若违法者真的能靠“国际奖项”逃避制裁,那么法律的公平、公正、透明从何谈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信力又将置于何地?

回到《监狱来的妈妈》的具体争议,该片的违法事实已清晰指向两个层面:一是创作团队的直接违法,二是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二者均需依法追责,不存在“因国际影响而搁置”的空间。

从创作团队看,其违法行径已触碰多条法律红线。首先,影片宣称“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却擅自篡改案件核心事实——将法院明确认定的“夫妻琐事争执引发的故意伤害致死”(赵箫泓被判15年),包装成“长期家暴反抗失手杀夫”的悲情叙事,甚至压缩刑期至10年。这种以虚构事实误导公众、借“真实改编”之名行商业盈利之实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条款,更违背《电影产业促进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其次,影片让正在服刑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赵箫泓参与拍摄并用于商业发行,直接违反1988年《关于严格禁止罪犯参与营业性演出的通知》及《监狱法》“监狱活动不得用于商业盈利”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典型的“明知故犯”。

从监管层面看,若此类明显违法的影片能通过审核、取得公映许可,背后必然存在监管失职甚至利益输送的可能。根据《公务员法》《监察法》,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若因玩忽职守导致违法作品流入市场,或因权钱交易为违法者开绿灯,均需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谓“顾忌国际影响不敢处理”,本质上是对监管责任的推诿——若监管部门自身不存在失职渎职,何惧依法处理违法作品?何来“国际影响”的顾虑?因此,处理该片问题的关键,在于先查清监管环节的漏洞:审核人员是否核实原型案件的司法定性?是否发现“先拍后备”“公益名义拍商业片”的违规操作?是否存在与制片方的利益勾连?只有斩断监管失职的“保护伞”,违法创作团队的处理才能水到渠成。

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性在于“违法必究”。《监狱来的妈妈》的争议绝非孤立的艺术纠纷,而是对法治底线的一次考验。我国法律从来不是“纸老虎”,更不是“国际大奖”的附庸。只要人民群众坚守正义呼声,只要执法部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违法者都无法靠“国际光环”逃避制裁,任何失职者都无法靠“国际影响”推卸责任。这正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底气,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