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某小学教师宋某在课间休息时,发现两名六年级学生打架,前去劝阻过程中,被其中一女生持镊子戳中右眼,造成眼球严重受伤。宋某前后做了两次眼部手术,但仍构成了轻伤二级。经查明,伤人女生未满14周岁,未做行政处罚,但宋某被认定为工伤,案件相关赔偿事宜还在持续推进中。
2026年1月7日10点,刚下课的宋某,正检查学生作业情况,突然教室里闹哄哄的,抬眼一看,两名六年级的学生扭打在一起。
也不知道是因为什么事,一名女生和男生发生了冲突,两人先是一边推搡,一边争吵,因为意见不和,越吵越激烈,情绪激发到极点,两人开始上手互殴。
场面动静闹的太大,周边围观了不少学生,但都不敢往前阻拦,宋某赶紧上前去,在自己班上发生的事,影响太不好了,一定要阻止。
宋某先是呵斥两人,要求他们赶紧停手,可两人的矛盾似乎有点深,完全听不进去任何话,仍然厮打在一块。
既然听不进去,那只能强制把他们分开,宋某本想拉开男生,可是对方力气太大拉不动,只好去阻止力量相对弱的女生。
无形中女生以为宋某对她有意见,把心中的怒火转向宋某身上,见如此,宋某也没过多肢体行为,只是想跟她说道理,女生不依不饶,不断推搡宋某。
这时宋某的同事闻声赶了过来,赶紧把这位女生从宋某身边拉开,想让她好好冷静下来。
可女生不知从哪里找来一个金属镊子,直戳戳往宋某右眼刺去,还没等宋某反应过来,一阵剧痛从眼睛传来,宋某捂住眼睛,哀声不断。
经检查,宋某眼球严重损伤,必须手术。
经过前后两次,宋某眼睛还遗留外伤性白内障、青光眼等多重并发症,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伤害宋某的女生的监护人,对其表达了歉意,支付了两次手术的费用,并承诺愿意承担宋某后期治疗相关事宜。
经查实,伤人女生年龄还没满14岁,在法律上无法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只能要求家长对其严加管教,后续不能出现类似过激行为。
面对这样的处罚结果,宋某不服,这不仅仅追责伤人及其监护人的责任,校方的责任还没定,于是申请行政复议。
最后在2026年5月,宋某被认定为工伤,具体的赔偿问题,也会随着后续治疗休养相应给出赔付,且校方需持续监督教育矫正工作。
案件中,伤人女生得益于未满14岁,完美避开了《行政处罚法》和《刑法》中的行政处罚和担负刑事责任。
而伤人女生的监护人却无法免去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女生监护人必须赔偿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
经复议后的结果看,宋某在上课期间发生受伤,认定工伤,依据合理合法。
而校方也不能避责,需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严抓学校暴力行为,及时加以干预并对学生做好心理疏导。
宋某最后依法享有工伤保障与民事索赔权,在法律上算是妥善解决。虽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补偿,可后期眼睛康复和心理问题,都是需要面临长期的心态调整。
培育祖国花朵的校园,需把安全放在首位,而在孩子们的教学教育、正面引导、心理问题疏导等方面,必须全面抓,一个都不能拉,努力做到让老师敢管、学生知止、家长尽责,守护校园平安与师者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