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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坑挖的太大了!江苏昆山,男子在理发店上班,老板拿了3张空白协议让他签字,告诉他

这坑挖的太大了!江苏昆山,男子在理发店上班,老板拿了3张空白协议让他签字,告诉他:就走个流程给别人看,不会坑你。男子信了,一共签了4张,不料,2年后,老板拿着协议找上门要帐,空白处已被手写填上58万欠款,加20万违约金。男子这才后知后觉,当初的签字,是着了老板的道!

2014年,李某在某公司名下的理发店上班,手艺不错,人也老实。

老板胡某,鼓动员工投资入股,说是大家一起把生意做大。

李某掏了十几万,投进4家店里,每月能领一笔分红。

但老板故意把分红、工资、提成,混在一起发给李某,还不做明细说明。

李某也没多想,觉得反正每个月多拿点钱是好事。

说是合伙做生意,李某却从来没参与过,任何一家门店的经营。

进货、定价、亏了赚了,这些事没人告诉他,他就是一个普通打工的。

公司也从来没让他看过账本,更没让他签过什么正式的合伙协议。

2021年11月,胡某突然在微信上通知李某,让他去财务那里签几份《解除合作协议书》。

理由是:双方要解除合作,投资款折价返还。

但公司又说,店里还欠着顾客的钱,那些顾客办了卡还没消费完。

而这部分钱,李某之前已经提前分过了红,所以他要按比例承担这笔债务,把钱还给公司。

李某拿到3份协议一看,每份的关键位置全是空白。

他心里犯嘀咕,掏出手机把空白协议拍了下来,微信发给胡某问怎么回事。

胡某说:“没事的,走个流程,给别人看的,不会坑你的。”

话都说到这份上了,李某签了字,三份空白协议交了上去。

之后一切照旧,其中一家店还在按月给他发分红,好像什么都没发生过。

2023年4月,公司又拿来第四份《解除合作协议书》。

协议内容:他需要承担某家门店的未消费债务16万。

李某也没多想,以为还是作假给别人看的,又签下了名字,也给自己埋下了一颗大雷!

果然,两年后,公司拿着这四份协议,把李某告到了法院,要求他一共偿还58万多结算款,再加20万违约金。

李某慌了神,他这才发现,前三份协议原本空白的地方,全部被手写填上了数字。

公司的主张很简单:你签了字,就是认了。

李某当然不认,他拿出当初拍的空白协议照片,翻出和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走个流程,不会坑你。

老板没料到李某有这一手,弄了个措手不及。

法院审理第一个问题:李某和公司到底算不算合伙关系?

合伙的核心是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但李某除了投钱、领分红,从来没参与过任何经营决策,连店里的账都没碰过。

说白了,就是个拿分红的员工。

法院认定,这不是合伙,公司想用投资入股的名义,把经营亏损转嫁给员工,法律不认。

第二个问题:那3份空白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李某提供的微信截图和空白协议照片,能证明他签字的时候关键金额全是空的。

手写内容,是公司事后单方面填上去的。

公司老板那句走个流程,不会坑你,明显是在误导。

李某是基于这个才签的字,他的真实意思,根本不是要承担什么债务。

更何况,签完协议之后公司还在给他发分红,这本身就说明,双方压根没真想解除合作。

而且,公司拿不出任何客户消费记录,或审计报告,来证明那笔未消费卡金债务,到底是多少。

也就是说,填上去的数字毫无凭据,属于恶意填补。

法院认定,前三份协议无效。

而问题就出在第四份上!

第四份协议,内容完整打印好,数字清清楚楚,李某自己签了字,也没证据证明是被逼的或者被骗的。

法院认定这份协议有效,16万债务,加上违约金他必须得还。

依据《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前三份空白协议,李某签字时关键内容空白,是被老板误导,真实意思并非承担债务。

因此,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且公司事后恶意填内容,所以无效。

第四份协议内容完整,李某签字,没证据证明被欺诈,因此有效,李某需16万及违约金。

也就是说,被忽悠签的空白协议不算数,但清楚内容后签字又没证据证明被骗,就得认。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第四份协议对应的,16万结算款和违约金。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子,李某赢了前三份,输在了第四份上。

那16万,恰恰是他最后自己签字确认的。

这说明,法院不是无脑保护弱势方,而是严格看证据、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前三份能推翻,靠的不是他喊冤,而是那几张照片和聊天记录。

第四份没得推翻,因为白纸黑字写得明白,他拿不出任何被欺诈的证据。

法律从来不保护“轻信”,拍张照、留个聊天记录、把空白处划掉再签。

这么做不费什么事,但它能在关键时刻让你不背债。

签的时候是信任,打官司的时候信任一文不值!

案例也提醒人们:签字落笔之前,请填满每一处空白,不然有可能成为别人随意填写的支票。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