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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斯加犬窜进饭店伤人这件事,三方当事人都觉得自己冤。 狗主人:早上起来还没来得

阿拉斯加犬窜进饭店伤人这件事,三方当事人都觉得自己冤。
狗主人:早上起来还没来得及拴绳,一不留神狗狗就跑出去了,自己也在到处找,而且是小孩主动去摸狗。
饭店老板:看到狗狗进来,三个员工就拿扫帚去赶,狗狗跑到收银台伏了下来,不吵也不叫,赶它它不走,员工没有办法,只好报警,在帽子叔叔还没赶来的时候,咬人事件就发生了。
孩子父母:狗狗没有拴绳,也不戴嘴套,老板看到狗狗进店也不制止,结果孩子被咬伤。
小编觉得:狗主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自己的狗就应该拴好,“忘记拴绳”,“稍一疏忽”,这些说辞都是狡辩。小孩主动去摸狗,可以主张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
小孩父母:承担次要责任,孩子已经是个大男孩了,看到陌生狗就伸手去摸, 虽非故意挑衅和激怒狗狗,但未能预见到明显可见的危险,属于重大过失。
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看到孩子靠近陌生狗未及时阻止,存在监护失职,所以要承担次要责任。
饭店老板:承担补充责任,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没有在饭店门口设置“禁止犬类入内”的明显标识,狗狗在饭店里乱窜,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虽说狗狗是自己跑进来的,撵都撵不走,而且已经报警了。但在帽子叔叔未赶来之前,没有派专人看着狗狗,小孩去摸狗狗时,没有及时制止,所以要承担补充责任。
友友们,责任可以这样划分可以吗,欢迎在评论区留下宝贵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