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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离谱!广西合山,一男子出差住酒店,洗完澡换上酒店给的一次性拖鞋,想去卫生间洗漱

太离谱!广西合山,一男子出差住酒店,洗完澡换上酒店给的一次性拖鞋,想去卫生间洗漱台吹头发,结果刚到门口脚底一滑直接摔地上了,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伤得不轻。事后他找酒店要赔偿,算下来各种损失要20万,酒店不承认,认为自己贴了警示牌、该做的都做了,是他自己不小心。两边谈不拢直接上了法庭,法院最后判的结果出乎双方的意料。

这事,发生在2023年8月,李先生因为工作安排前往广西合山出差,当晚就近入住了当地一家酒店。

忙碌一天后,他洗完澡准备整理个人仪容,全程都是正常的入住操作,没有任何违规行为。

他穿着酒店房间标配的一次性拖鞋,准备走到卫生间门口的洗漱台吹头发,就短短几步路的距离,没跑也没跳,没有快走,脚下突然打滑,整个人重重摔在地面上。

这一摔直接造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这种伤情恢复周期长,疼痛感极强,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李先生只能紧急去进行救治,前后产生了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开销。

后续李先生核算了所有损失,向入住的酒店提出20万元的赔偿诉求,这个金额也是结合自身实际伤情和损失核算出来的,并非漫天要价。

本以为酒店会主动协商赔付,没想到遭到对方直接拒绝。

酒店方表示房间内贴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语,事发后也第一时间呼叫了救护车,所有该履行的义务都做到位。

酒店坚持摔伤完全是李先生个人疏忽导致,和酒店没有半点关系,所有损失都该他自己承担。

无奈之下,李先生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法院介入调查后,直接戳破了酒店的片面说辞,简直是大型翻车现场,实地核查取证后发现,酒店声称的防护措施全是口头空话。

事发房间根本没有张贴任何防滑警示标识,卫生间门口也没有铺设防滑垫,地面水渍极易打滑。

更关键的是,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沾水后防滑性极差,却从未提前告知住客。

审理明确指出,李先生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也存在疏忽问题,浴室周边地面潮湿是基本常识,他穿着防滑性差的拖鞋行走,没有尽到自我谨慎注意的义务。

酒店防护不到位有错,伤者自己也不小心,这种混合过错的情况,法律到底会怎么划定责任比例?各方行为又对应哪些法律规定呢?

1,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等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经营方,有义务保障入住客人的人身安全。

防滑警示、防滑垫、风险提示都是基础安全保障措施,该酒店全部缺失,明显履职不到位,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2,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条规定精准适配李先生的行为,他明知洗浴后地面潮湿,依旧穿着防滑性能薄弱的一次性拖鞋走动,自身存在过错。

据此减轻酒店责任,也完全符合法律裁量标准,不存在偏袒任何一方的情况。

综合全部案情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核算李先生本次受伤总损失为15万余元。最终判定酒店承担40%的过错责任,需要赔付李先生6万余元,李先生自行承担60%责任。

酒店拿到一审判决后心里不服,随即提起上诉,觉得自己不该承担任何赔偿。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事实清晰、法律适用准确,直接驳回酒店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典型的权责对等案例,没有谁的责任可以一刀切,酒店的安全疏漏是事故诱因,个人的疏忽是叠加因素,责任划分清清楚楚,不存在和稀泥的情况。

日常住店看似平平无奇,实则处处有安全细节,千万别摆烂式放松警惕,经营方不能缺位安全保障,消费者也不能完全疏于自我防护。

很多人出门出差、旅游,住酒店都默认很安全,不用多操心,这也是大众的普遍心态,谁也没想到,简简单单的一次入住,居然能摔出重伤,妥妥的飞来横祸,换谁都接受不了。

大家觉得这个四六分的责任划分合理吗,换作是你住酒店摔伤,会选择直接维权还是自认倒霉?欢迎各位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