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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宋先生收到一条停车费催缴信息,说他的车在公共泊位有两笔欠费,总共21元

浙江杭州,宋先生收到一条停车费催缴信息,说他的车在公共泊位有两笔欠费,总共21元,两笔欠费产生于2010年,可2013年才买车,那时候车还没出厂!宋先生打电话去问,客服一查,也承认系统里确实挂着这两笔旧账,赶紧记录下来帮他查询。他等了快一个月,至今没等到任何答复。

4月28日,杭州的宋先生手机突然弹出一条信息,大概意思是他的车辆在公共泊位有停车费待支付,请于7日内完成补缴,否则会影响信用记录及后续使用公共停车服务。

宋先生扫了一眼,没有当回事,因为在他印象中并没有在提到的位置上停过车。他在心里嘀咕了一下,就把这事搁在了一边。

可到了晚上7点多,宋先生越想越不对劲。信息里提到了“信用记录”,还提到了“后续使用公共停车服务”。

万一自己真莫名其妙背上了一笔欠费,影响征信怎么办?

他最终还是点开了信息里提示的链接,输入车牌号查询,页面跳出来,真的有两笔待支付订单。

一笔19元,一笔2元,时间分别是2010年9月27日和2010年11月27日。

宋先生盯着这两笔订单的时间,整个人愣住了。

他的车明明是2013年5月份提的,为什么2010年的两笔费用会出现在他的名下?

宋先生拨打了信息上留的客服电话,客服听完宋先生的描述后,自己也在系统里查了一下,确认这个车牌号下确实挂了两笔2010年的欠费。

宋先生赶紧把自己的购车时间、车辆从未去过临安等事实说了一遍。客服记录了他的情况,说需要去核实,核实完了会反馈。

这一等,就是将近一个月。

5月24日中午,宋先生依然没有等到任何答复。

那两笔停车费还是挂在他的车牌号名下,7日补缴期限早已过去。他也不知道会不会认定他已经“逾期”,会不会影响他的信用记录。

21元不是大钱,可这笔钱很莫名其妙,也不应该由他来支付。

杭州近年来大力推行智慧停车系统,路边很多停车位实现了先离场后付费模式。这种模式确实方便了车主,但同时也在后台积累很多的停车数据。

数据越积越多,偶尔出现错误似乎难以避免。可当这种错误落到某个人身上时,麻烦却是实实在在的。

截止到现在,宋先生还是没有收到正式回复,那两笔2010年的停车费欠账,依然静静地挂在他的车牌号下面。

不知当年的那辆车如今停在哪里,也不知这笔账最终将落到谁的头上。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两笔停车费产生于2010年,距今已超过15年。即便当时确实存在欠费事实,停车管理方的债权也已远超三年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就此看来,即便宋先生是当年那辆车的车主,面对2010年的欠费催缴,他也有权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29条的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宋先生收到的催缴信息提到了"涉及信用记录及后续使用公共停车服务",停车管理方在系统中对宋先生名下车辆的欠费记录,属于一种特定范围内的信用评价。

宋先生发现该信用评价不当后,有权依据第1029条向停车管理方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措施。

作为信用评价人,停车管理方在接到宋先生的申诉后,负有"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定职责。

最后,遇到这类情况后,建议车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问题。

第一,保留证据,包括短信截屏、系统查询截图等;

第二,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停车管理公司在一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并更正数据;

第三,若催缴行为已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或管理公司拒不更正,可向当地相关部门投诉,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