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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70岁大爷没有驾驶证,骑着无牌三轮车带老伴出去玩,不料,耍威风,撞上距

湖北咸宁,70岁大爷没有驾驶证,骑着无牌三轮车带老伴出去玩,不料,耍威风,撞上距离公路边白实线仅80厘米的电线杆上,大爷抢救无效身亡,老伴身受重伤,被鉴定为五处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大爷负事故全部责任,可家属认为供电公司和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两家单位告上法庭索赔34万余元。法院经过两审判决,得出同样的结果。

2024年6月20日傍晚,70岁的李某骑着一辆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车上载着自己的妻子胡某,夫妻俩都没有佩戴安全头盔,而李某本人也从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

当车辆行驶到事发路段时,李某的摩托车径直撞上了路边的电线杆,剧烈的撞击让夫妻俩瞬间受伤倒地。

随后两人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李某因颅脑损伤过重,在当天就抢救无效死亡,妻子胡某虽然保住了性命,却也落下了终身残疾,住院治疗了27天,后续还被司法鉴定为五处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很快出具了责任认定书,明确指出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的全部原因,李某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

但家属却不认同这个结果,他们注意到,这根涉事电线杆距离道路边白实线只有80厘米,几乎贴在了路沿上。

而这根电线杆早在2012年就架设竣工,在道路拓宽建设之前就已经存在,道路拓宽后,电线杆的位置就不符合国家安装标准,成了路边的安全隐患。

于是,李某的家属将电线杆的所有人、管理人供电公司,以及事发路段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公路管理部门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的各项损失共548370.15元,胡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26037.52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无证驾驶、违规载人、未戴头盔,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自身死亡及胡某受伤负有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而供电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知电线杆紧邻路面边缘、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及时移走电线杆或设置警示标志,存在管理维护瑕疵。

公路管理部门作为路段管理单位,未尽到建设和养护责任,两家单位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两家单位共同赔偿20万余元。

公路管理部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曝光,网友炸锅了,有人说:“无证驾驶、不戴头盔,自己全责撞了电线杆,还要别人赔钱?这要是都能赔,那以后走路撞了树是不是都能告林业局?”

也有网友表示:“电线杆离路边才80厘米,道路拓宽了这么久,既不移走也不设警示,这要是正常开车也撞上了,责任算谁的?管理方确实不能免责。”

还有网友理性分析:“法院没让他们全赔,只判了20万,也没否定老人的主要责任,这是在划清‘安全保障义务’的底线,不是鼓励大家出事就赖别人。”

这起案件的判决,看似是一场“情理与法理”的博弈,实则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次明确界定。

首先,李某无证驾驶、违规操作的行为,无疑是悲剧发生的主要诱因,交警的责任认定也清晰地说明了这一点,任何时候,遵守交通规则、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都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共设施的管理方就可以当“甩手掌柜”,道路拓宽后,电线杆的位置已经不符合安全标准,供电公司和公路管理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本应及时排查隐患、消除风险,却放任危险持续存在,这也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

法院的判决,既没有纵容违法驾驶行为,也没有放任管理方的不作为,而是在双方的过错中找到了平衡,明确了公共设施管理方的责任边界。

这起案件给我们所有人都敲响了警钟:一方面,对于普通群众来说,驾驶机动车必须做到有牌有证、遵守交规,安全头盔、规范操作这些细节,都是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线”,千万不能心存侥幸。

另一方面,对于公共设施的管理方来说,“安全无小事”从来都不是一句口号,道路、电力设施等关系到群众出行安全的设施,必须定期排查隐患、及时整改,不能让便民设施变成“夺命陷阱”。

只有每一个人都守好自己的责任,才能避免更多类似的悲剧发生,让道路上的每一次出行都能平安顺遂。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涉事电线杆属于构筑物,供电公司是所有人,公路部门是管理人,道路拓宽后电线杆距路边仅80厘米,明显有安全隐患,两家单位都没及时移走或设警示,存在过错。

老人无证驾驶是主责,但两家单位没尽到管理义务,法院据此判其担责赔偿,符合这条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