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陕西西安,16岁女孩,跟父亲骑电动车去看电影,半路上,爷俩聊起了电影情节,两人因观点不同,说着说着就吵起来,女孩声音越来越大。不料,这一吵惹怒了一路人,这陌生男人突然冲出来,二话不说,抓住女孩的头发,就把它拖下电动车。他不顾女孩大哭,猛踹头部,脸上的血流下来,还被男子过肩摔,父亲劝不住,赶紧报警,男子说出打人理由,令人大吃一惊。
那天,刘先生带着16岁的女儿,去看了一场电影。
散场之后,刘先生骑车带着女儿回家,路上两人讨论起电影里的情节。
可爷俩之间因为有代沟,说起电影里的事意见不合,你一句我一句,就吵起来了。
女儿的尖嗓门越来越高,这在生活中,再正常不过了,谁家父母跟孩子聊天,还没个争执的时候?
但路边有个陌生男子看不下去了,他像是被点了的火药桶。
直接冲上来,一把抓住女孩的头发,把她从电动车上生拉硬拽拖了下来。
事情来得猝不及防,父女俩毫无心理防备,接下来的场面更是触目惊心!
从监控画面看出,这个男子揪着女孩的头发,把她拖到地下后还不撒手,抬脚往她头上踹。
女孩当场就哭了,额头、脸上、鼻子都破了,血流满面。
刘先生和路人赶紧上去拉架,可这男的就跟疯了一样,拉都拉不住。
好几个人劝说让他先撒手,男子根本不听,最后还把女孩来了个过肩摔。
一个16岁的姑娘,被一个成年男人这样往死里打,旁边的父亲眼睁睁看着,却拦不住。
刘先生赶紧报了警,随后和路人一起,把女儿送到医院。
经过检查,初步鉴定女孩为轻微伤。
但这个“轻微伤”只是法律上的说法,实际上女孩的牙齿松了好几颗,颈椎也伤着了。
医生说,需要三周后再复查,到时候才能做第二次伤情鉴定。
可比起身体上的伤更严重的,是女孩的心理创伤。
16岁的青春女孩,大街上、父亲跟前,被人莫名其妙打成这样。
女孩现在抗拒去医院复查,也不愿意配合治疗,心里的阴影,比脸上、身上的伤更难愈合。
警方立案后,男子被抓,警方组织过一次调解。
但刘先生态度很明确:不接受调解!
他的理由也很明确,这男子在大街上,没有一个合适的理由,无缘无故的殴打一个未成年女孩。
如果他不被处罚,天理难容!
可陌生男子也有一套说辞,他说,他是帮那位父亲教育孩子。
但男子被认定,这不是普通的打架斗殴,这是寻衅滋事。
一个成年人,对一个素不相识的孩子,下这么重的手,打完人还给自己找个借口。
这是哪门子教育,人家跟你认识吗?
这事儿,让人越想越不对劲。
首先,“教育”这两个字,什么时候变成了伤人的遮羞布?
一个陌生人,有什么资格去“教育”别人家的孩子?
就算孩子真有什么不对的地方,也轮不着一个路人来教育。
何况这女孩,只不过跟爸爸说话声音大了一点在讨论问题。
轮得到你一个路人动手吗?
其次,这种人男人到底什么心态?
看到别人说话声音大,就想打人;
看到孩子跟父母意见不合,就要“帮忙教育”。
说白了,这不过是为自己的暴力,找个冠冕堂皇的理由罢了。
这种人心里装着的根本不是正义感,而是一种莫名其妙的控制欲和暴力冲动。
更可怕的是,如果他那天遇到的,不是一对骑电动车的父女。
而是一个单独走夜路的女孩,如果当时旁边没有路人拦着,结果简直不敢想。
刘先生现在正式向警方,提交了寻衅滋事认定申请。
案件要等二次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做定性。
他想得很清楚,这事儿不能和稀泥,不能调解了事。
一个成年人暴打未成年人的案子,如果最后只是赔点钱、拘几天就完了,那以后谁还敢在大街上正常走路说话?
这件事到现在还没有最终结果。
警方要等二次伤情的鉴定,施暴者最终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理,都要等下一步。
根据《刑法》第293条第1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陌生男子,因女孩与父亲讨论电影情节声音大,就对其实施暴力行为。
将女孩拖下电动车,踹其头部,还进行过肩摔。
导致女孩受伤,心理也遭受创伤。
这属于典型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且在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施暴。
其行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情节恶劣”的情形,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男子就算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已构成治安管理中的寻衅滋事。
有人觉得,这事感觉很唐突,打人者凭什么无缘无故殴打坐在电动车上的女孩?
理由难道真的是,因为女孩和父亲说话的声音大了点吗?
而且,自己的孩子被打时,父亲在干什么,在拉架?为什么不替孩子撑腰?
关键是,警方组织双方调解,无辜殴打未成年人,不管鉴定为几级伤害。
男子的行为很恶劣,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应马上刑事拘留,该判的必须判!
不管最后怎么判,有一点已经非常清楚,帮忙教育孩子这种话,掩盖不了暴力伤人的事实。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