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伟明
在平台社会里,平台、劳动者和商家同处于一个被算法“中介”的生态系统中,商家面临的“高抽成”与劳动者面临的“严苛考核”,本质上都是平台凭借数据垄断和流量分配带来的结构性权利失衡。此时平台已不仅是交易场所,也是商业机会的分配者、市场秩序的判定者。在这个游戏里,商家作为相对弱势一方,有没有可能对平台进行“反向监督”,构建制度化博弈机制,成为衡量平台社会健康度的重要维度。
本文所说的“反向监督”,并不是要求商家替代平台制定规则,而是指在平台规则直接影响商家经营利益时,商家应当拥有必要的知情、解释请求、申诉纠偏、集体协商和外部核查渠道。其关键问题在于,平台与商家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与权利不对称,通常表现在三个层面:一是规则不透明,商家难以判断流量变化究竟来自服务质量、市场竞争还是平台算法调整;二是成本不可预期,佣金、推广费、活动补贴等费用叠加后压缩利润空间;三是纠偏渠道有限,当商家遭遇限流、下架或评级下降时,往往难以获得充分解释。
传统市场中,商家盈亏主要取决于产品与服务能力。在平台经济条件下,商家的曝光机会、订单来源乃至利润空间,越来越依赖平台算法的分配机制。头部商家尚可通过多平台布局分散风险,但普通商家难以及时跟进、准确理解平台规则频繁变化的逻辑,迁移成本极高。因此,将商家纳入平台治理体系,保障其程序性权利;让商家在平台的中介下“有生意可做”,才是数字经济赋能实体产业的应有之义。
近年来,国际社会对平台经济的治理重点,正在从传统反垄断与价格监管,逐渐转向算法规则、数据使用与平台权利边界等问题。比如,欧盟在2020年实施的《P2B条例》,要求平台披露影响搜索排序与流量分发的主要参数,对重大规则调整提前通知商家,并对下架、限流等处理提供清晰的、基于数据的理由。从法律上赋予了商家算法知情权与解释请求权。随后出台的《数字市场法案》进一步限制大型“看门人”平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立足我国实际,构建商家对平台的反向监督机制,可从以下四个维度建立制度框架:
其一,规则透明化。监管可督促头部平台在商家后台设立算法透明面板,明确公示基础佣金、技术服务费、推广费等构成,以及影响流量分发的核心参数;并责成平台对重大规则调整提前告知,打破抽成与流量分配的隐性黑箱,让商家能够理解经营结果与利润结构形成的基本逻辑。
其二,协商常态化。针对中小商家个体议价能力弱的困境,可在行业协会或工商联指导下,培育“数字商家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围绕抽成比例、活动规则、推广费用等核心议题,形成平台与商家之间的长期沟通渠道,通过“集体议价”对冲平台的垄断定价权。从而减少“一刀切”政策带来的经营冲击,同时提高规则设计的现实合理性。
其三,第三方监督机制。当前商家申诉常陷入平台“既是规则制定者,又是裁判者”的循环。未来可探索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设立独立的算法专家委员会,赋予商家“算法审计申请权”。对涉嫌流量歧视、不合理限流、强制推广等问题开展独立核查。第三方可调取后台日志与数据进行核查,形成外部约束,保障申诉渠道公正有效。
其四,信用数据可跨平台迁移。当前商家的评价体系、交易记录与信用资产高度依附于单一平台。商家面临的高迁移成本是平台能够维持高抽成的重要原因。在保障数据安全与隐私的基础上,推动评价、信用、交易等部分数据实现合规迁移,降低商家跨平台经营成本,那么商家就真正拥有了“用脚投票”的能力。只有当平台之间形成更充分竞争,平台才会主动优化收费结构与规则体系。
因此,“反向监督”不是反平台模式,而是为平台权利建立必要的程序边界。一个健康的平台生态,不应建立在信息不透明与单边控制基础之上。只有当平台规则可理解、利益分配可协商、争议处理可纠偏、权利可约束,商家才可能从被动接受规则的一方,转变为平台生态的共同建设者。在算法、流量与数据高度集中的时代,平台需要保留必要的技术与运营自主权;但与此同时,也必须建立与其市场影响力相匹配的责任机制。《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已释放出明确的信号,唯有推动平台生态内部权利关系的动态平衡,才能实现商家和平台的长期共生,实现中国平台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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