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代,县以下还形成了一个政区层级,这个层级包括偏重于经济的监、场,偏重于军事的寨、堡,而最重要的当数镇。比起它上面的县级、统县、高层三个层级的政区,县以下政区有两个特点:其一,这类政区的建置,很少是单纯出于治民的目的,一般都带有很强的经济或军事目的;其二,这一层级政区的绝对数量固然不少,但它们分散在宋之全境,只是个别出现,算不上普遍设置。不但宋之疆域不能为这一层级政区所覆盖,甚至没有一个县的境域完全被划分为镇、监、场、寨、堡。
在上述县以下政区中,大部分未被后世沿用,只有镇例外。镇的数量和分布区域,在明清时期渐增和扩大,使县以下出现一级政区的条件越来越成熟,到了民国时期,终于促成县以下区域的“政区化”,使国家力量再向下延伸了一层。可以认为,宋代“建制镇”出现之后,“基层政区”由县向县以下政区的过渡就开始了。(余蔚《职方辨九州》,pp.1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