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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为用钱方便,想买一台POS机,交涉过程中被对方告知,每次刷卡都会自动

重庆,一男子为用钱方便,想买一台POS机,交涉过程中被对方告知,每次刷卡都会自动扣掉一笔手续费,所以机子是免费送给他的,另外还有一个赠品平板,男子高兴不已,拿着两样东西回了家,可当天晚上他却收到了一笔2000多块的扣款通知,男子慌了!

几天前,石先生在网上看到有人推销POS刷卡机,而自己最近刚好有这个需求,就主动联系了对方,约了个时间地点会面。

第二天中午,两名自称是经理的男子出现在石先生面前,他们当场给石先生演示刷卡机的使用方法,还告诉石先生刷卡机可以配合信用卡使用。

因为刷卡机的使用过程中会自动扣除手续费,所以机子他们都是免费送的,不花钱。石先生听到这个消息开心极了,接着,对方又说还有礼品要送给石先生,是一台平板电脑,石先生就更开心了。

见石先生很满意,对面经理立马补充说,石先生还需要和他们签一份电子协议,这样这两件东西就都能被石先生带回家了。

石先生稍微看了一下协议内容,比较复杂,确认了上面没有其他的附加收费后,就把自己的手机交给了对方,要对方帮忙填写这份电子协议。

而石先生本人,则是在一旁沉浸式研究这两样东西如何使用,整个人都被捡了个大便宜的兴奋感给包围了。

填写协议期间,对方曾要求石先生进行人脸识别,还要走了石先生的卡号密码,用了石先生的手机号获取验证码验证等等。

当时石先生以为这些都是正常操作,因为他本人对这块的东西了解不多,而且他们也没问他要钱,人骗人无非是为了钱,现在石先生的钱还在口袋里,石先生自然就没想那么多。

之后石先生带着东西回了家,当天晚上七点多,一条扣费通知突然弹了出来,石先生查看收款方,正是白天给自己刷卡机的那家。

石先生慌了,不明白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现在平白扣了自己2000多,以后是不是还会莫名吞掉自己的钱?

于是第二天,石先生找来了援助,在他们的陪同下,拨打了给他东西那人的电话,对方说这笔扣费是石先生开通了他们的会员才扣的费,协议里有写。

可石先生却说,自己检查过协议,里面根本没有写什么会员扣费,除此之外,整份电子协议涉及到签字部分都是输入法签字,非石先生本人手写签字。

然而对方却称当时扣款金额都是当着石先生的面输入的,石先生要是不愿意,他们也不可能强迫他。

石先生被对方的操作搞怕了,提出要解除协议,并直接问对方要扣多少违约金,对方没有直接回答,给石先生发了一个小程序。

石先生一打开小程序就是要手机号登入注册,注册后又显示要填入各种信息,其中还有一些私人信息,这下石先生更怕了,压根不敢填。

接着石先生和调解员要求对方出面沟通协议解决问题,对方拒绝了,又给石先生发了一个新的东西过来,石先生看都不想看,生怕对方偷了自己的信息去做点别的什么事情。

最终的结果就是双方没谈妥,石先生要求当面解除协议,对方却拒绝出面,但却一直表示可以解除协议。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如果办理方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免费、隐瞒扣款事实骗取财物,金额达到3000元(一般地区立案标准)即构成诈骗罪,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刑罚更重。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方和石先生签订的那份电子协议存在至少两项问题,首先是协议中签字部分,按照规定电子签名应由本人手写完成才具备法律效应,输入法输入的名字不具备任何作用。

其次,协议中并没有写明会员服务需要石先生自费购买,且全程是出卖方拿着当事人的手机操作,不管是电子协议还是纸质协议,所有操作都需要在双方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因此,卖方确实在这段交易中存在欺骗行为,然而目前石先生的损失仅有2000多,如果不能达到当地刑事立案标准,这件事就只能按民事纠纷处理。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如果办理方将扣费或押金条款隐藏在合同中,未做显著提示,属于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可被主张无效,消费者有权要求返还被扣资金。

来源:天天630新闻、第1眼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