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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一场罪,不值一千元?”四川成都,一女子到餐馆就餐,她叮咛店员,自己对花生过敏

“受一场罪,不值一千元?”四川成都,一女子到餐馆就餐,她叮咛店员,自己对花生过敏,千万不能在食物中添加任何花生制品,不料,餐厅仍在菜中加了花生油,女子一吃,立马起一身红疹,随后,她喉咙发紧干呕,喘不上气,老板害怕了,赶忙把女子送到医院,经过诊断,果然是过敏反应,女子紧急抢救,这才脱离了危险,老板垫付了餐费,交通费,医药费1000多元,事后,女子索赔1000元,老板急了: 你敲诈勒索!

4月24日,王女士去一家餐厅吃饭,她对花生严重过敏,沾上一点就会出事。

因此她每次吃饭都特别注意,看见花生就避而远之。

她一进门就叮咛店员,她不放心,还特意叮咛了多次,她说所有菜里绝对不能加花生或者花生做的东西。

不料,也不知道是店员没说到,还是厨师忘记了,反正商家做蚝油生菜的时候还是用了花生油。

王女士本来就敏感,吃了一口就觉得味道不对,她马上吐出来漱口,可还是来不及了。

王女士身上很快出现了红疹,紧接着就喉咙发紧,就想呕吐,甚至连喘气都感觉到费劲。

王女士平时随身带的有抗过敏药物,她赶紧服下,可还是没用。

老板害怕了,万一有个好歹,店里可承受不起,老板赶紧打了车把王女士送到了医院。

经过诊断,王女士就是过敏反应,王女士胸闷得厉害,嗓子堵得连气都出不来。

医生赶忙实施急救,王女士被紧急送往了急救室里抢救。

老板越想越怕,直接把当天的餐费、打车钱还有医药费总共一千多元给付了。

王女士经过抢救,慢慢缓了过来,王女士气的火冒三丈,我明明多次说了不能放任何花生制品的!

这一场罪受的差点要命,如果不是抢救及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可说到赔偿,老板不愿意了。

王女士查了相关规定,找商家要1000块的赔偿,结果老板看她缓过来了,没事了,说她是敲诈勒索!

王女士气不打一处来,直接投诉,本来就没多要,补偿1000元也就算了!

不然自己白白受这场罪,但凡有过过敏史的人都知道,一旦发生严重过敏,很有可能连命都不保。

5月25号,餐厅回应,说是新来的员工不小心弄错了,误加了花生油。

因此这事不是食品安全问题,就是个操作失误。

负责人还说,当时医院建议王女士看门诊就行,是她自己非要进抢救室的。

后来老板也说要一起去市监部门调解,可当时王女士在外地没去成。

有人说了,最简单办法,我要是商家,我就劝离顾客,不做这单生意,就说不能保证完全杜绝花生制品,不冒这个风险!

也有人说,商家不要狡辩了,人家事先一再申明,你还“操作失误”,那就是你的责任了,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他都是废话!

其实,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商家没把顾客说的话当回事,顾客已经反复强调了严重过敏,这可不是小事。

你既然接了这单生意,就该按客户要求出餐,不管是哪个环节出了错,错了就是错了,要是真出了人命,没人担得起这个责任。

更不可能一句“新员工疏忽”就想推责,王女士索赔1000元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赔偿,怎么就成敲诈了?

光过敏时遭的那些罪,就不是一千元能打住的。更何况还有耽误的时间精力,难道都不值钱吗?

只有真诚,诚信,才能越做越好!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商家明知顾客花生过敏仍提供含花生油的食品,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王女士提出的1000元赔偿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