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披露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一则“田某某虐待、猥亵儿童案”值得关注。
详情如下:
[基本案情]
被害人周某(2011年出生)系田某某(女)亲生女儿。学校教师在进行日常教学观察时,发现周某身上、面部经常出现不明淤青,经询问得知周某存在被母亲虐待等行为后,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在学校设立的“未成年人法治工作室”的责任法官反映情况。法院迅速启动响应机制,联合公安、教体、民政、社区、妇联等多部门会商,并立即将周某安置到临时庇护所。因周某父亲长期外出务工,经妇联申请,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田某某接近、接触周某。经研判,田某某长期施暴的事实涉嫌刑事犯罪,学校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取证中了解到周某还存在被猥亵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左右,被告人田某某将其亲生女儿周某从老家接到身边一起生活。自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田某某长期对周某实施殴打、罚站、冻饿、赶出家门等多种虐待行为。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间,田某某通过网络结识杨某某等人(另案中均以猥亵儿童罪判刑)后,按照杨某某等人指定的姿势、动作、衣着,强迫周某拍摄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贩卖给杨某某等人。
被害人周某因长期遭受虐待,产生害怕与人交流等心理创伤。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及时委派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周某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阴影;依法向周某发放司法救助金,为其后续生活和学习提供必要支持。后当地妇联提起撤销监护资格申请,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田某某对女儿周某的监护资格,由周某祖母日常中抚养照顾,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回访,周某各项身心指标逐步恢复。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长期虐待共同生活的亲生女儿周某,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多次强迫周某按照他人要求拍摄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并出售,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其行为还构成猥亵儿童罪。据此,对被告人田某某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义]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及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中,学校发现存在虐待未成年人线索后,及时向人民法院在学校设置的“未成年人法治工作室”反映,人民法院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综合运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给予刑事处罚、撤销监护资格等措施,对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专业心理辅导和司法救助,开展判后回访,构建起多部门集发现、干预、民事特别程序与刑事追责并用、救助与保护于一体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制,助力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