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天讹地讹空气?”湖北荆州,7岁男童寄宿舅舅家,独自乘电梯出去玩,爬高层窗户坠亡,父母向物业索赔31万,一审驳回,二审却因男童父母发现“一处细节”结局反转。
2025年7月底,小吴刚过完8岁生日没几天,这是他第3年暑假到舅舅家暂住,父母在外省打工,早就习惯了把他托付给这边的亲戚照看。
舅舅家四口人,平时是舅舅、舅妈和外婆一起带着舅舅家2岁的小儿子,本来人多眼杂也没出过事,偏偏那天赶得不巧,舅妈前几天就去外地出差了,家里少了个看顾的人。
出事的是7月27号中午,吃完饭外婆带着小吴和2岁的小表弟在客厅休息。
小表弟闹着要睡午觉,外婆想着就进房哄个觉的功夫,客厅里的小吴都这么大了,总不至于乱跑,就抱着小表弟进了卧室。
舅舅吃完饭就闷在自己房间里打游戏,门一关压根没注意客厅的动静。
等外婆把小表弟哄睡出来,才发现客厅里空荡荡的,小吴早就没了影子。
外婆当时还没太当回事,只以为小孩子坐不住,跑去找小区里的同伴玩了,以前也不是没有过,就没急着出去找,想着等他玩饿了自然会回来。
谁知道没等来小吴,先等来了上门排查的警察,一家人这才慌了神,跑下楼看见警戒线的时候,整个人都站不稳了。
警方后来调了监控才把时间线理清楚:11点53分小吴一个人进了4栋西侧的电梯,在楼里晃了十多分钟;
2点06分就从高层坠了下来。
刚好有个外卖员路过发现了情况,赶紧喊来小区保安报了警。
医护人员到的时候孩子早就没了生命体征。
还有住在5栋的住户说,当时看见4栋高层楼梯间的窗户那,有个小孩反复往外探身子,看着特别危险,没一会儿就出了事。
警方最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确定是孩子自己攀爬楼梯间的窗户意外坠亡。
悲痛之下,小吴的父母觉得物业有责任,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31万。
一审法院查下来,认为消防窗台高度符合标准,物业也贴了“禁止攀爬”的标识,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大人没看住孩子,直接驳回了家属的诉求。
小吴父母不服又上诉。
有人说,物业有什么责任?小吴随其母去舅舅家,那责任在外婆,舅舅这。
正常来说,孩子来这里住,临时监护人就是外婆舅舅,虽说7岁可以独自下楼玩耍,但孩子是客,主人就该打起12分精神,时刻警惕孩子的去向,起码跟个人看着。
当时外婆在带舅舅2岁的孩子,舅舅却在上网?甚至孩子出事1个小时后,临时监护人才知道?
这当父母的怎么受得了,承受了丧子之痛不说,夫妻关系,婆媳关系,母女关系,姐弟关系,全部破裂了!
说到底这事就是家人的疏忽,安全意识淡薄,太放任一个小孩到处跑了。
二审的时候,小吴父母拿出了证据,也就是事发楼栋30到34层消防窗的视频,显示32、34层的窗户限位器开合角度比其他楼层大很多。
按照湖北当地的建筑标准,高层外平开窗本来就该装防坠落的防护措施,这个隐患明显增加了坠楼的风险。
《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件事中,法院认为限位器损坏的问题,不是没法发现的隐疾,只要物业定期巡检本来就能避免,所以,物业要为自己的疏忽负责。
但反过来,不满8岁的孩子属于完全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首要责任就是看管好他。
因为监管缺位导致孩子跑到危险区域,主要责任肯定还是在家长身上。
法院认定,物业没及时巡检维修限位器,确实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应承担10%的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物业赔偿小吴父母10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