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里坏!江苏苏州,男子在面馆吃面,又加醋又加辣酱,结果咸的不行,他一边抱怨一边吃。一碗面吃完后,发现没人注意,男子偷偷往碗底加了6勺辣椒酱,然后扬长而去。这碗面才8块钱,辣椒酱是免费的,服务员收拾桌面时发现这个情况,店家调出监控后气不过,直接把原视频发到了网上,不料,事情闹大了,评论区的风向,很快变得令人不可思议,而店主的回应,更出乎人们的意料。
5月25日上午10点多,店里来了个男顾客,点了一碗8块钱的鸡蛋面。
面端上桌后,他没尝咸淡,直接加了2勺辣椒酱,又倒了一些醋。
吃了一口就抱怨说,这面太咸,齁的要死。
老板解释说,辣椒酱和醋里都含盐,加多了,汤确实会偏咸。
男子边吃边说着面真难吃,可他吃完面之后,干了一件让人完全无法理解的事。
男子虽嫌弃面难吃,但还是把面吃完了,他看向四周,其他顾客都在低头吃饭。
老板和服务员在忙碌,没人注意到他,他的坏主意马上来了。
他打开桌上的辣椒酱罐子,往碗底的剩汤里,连续加了6勺子辣椒酱,又扯了两张纸巾后,嘴角泛起一丝冷笑,然后扬长而去
服务员后来去收碗,发现汤面上浮着一坨一坨没化开的辣椒酱,一看就是故意倒进去的。
服务员气氛的把这事告诉了老板。
老板觉得不对劲,调出监控一看,也气得浑身发抖。
自己的面馆卖的可是良心价,用料实在,从不偷机钻营。
辣椒酱虽然是免费提供的,那是给有需求的顾客准备的,有人故意这么糟蹋,她心疼!
她把这段监控视频发到了网上,配的文字里明确表达了气愤,呼吁大家不要糟蹋浪费粮食。
视频一发出去之后,效果却跟她想的不太一样。
确实有很多人斥责顾客浪费食材。
但很快就有网友提出质疑:你一个商家,有什么权利,把顾客的监控视频直接发网上,还不打码?
顾客浪费了几勺辣椒酱,是不对,可你把顾客的脸清清楚楚挂出来,暴露了人家的隐私,这算怎么回事?
老板邓女士面对这些质疑,回应说,自己的初衷就是想呼吁节约,抵制这种浪费行为。
她承认当时没在现场,如果在的话,肯定会当面制止。
免费辣椒酱是面馆的配套福利,确实不收钱,但使用前提是要合理按需取用。
男顾客明知自己不会再吃了,还故意往剩汤里连加6勺辣椒酱后废弃。
他这么做属于故意浪费、恶意损毁店家财物,违背了诚信原则。
有法律人士表示,店家可以主张财产损害赔偿。
但现实很尴尬,6勺辣椒酱的实际物料成本,通常也就几毛钱,顶多一两块钱。
真要打官司,诉讼费、精力成本,远远高于能赔回来的金额。
绝大多数店家,不会为这事真的去起诉。
最现实的处理建议是,老板可以报警,民警依据监控,和付款记录找到当事人。
对其批评教育后,居中调解,让对方酌情补偿酱料成本,或者当面道歉。
而另一个问题是:店家把没打码的完整视频发到网上,到底侵不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他人清晰可识别的肖像。
老板在自媒体账号上,发布短视频,不属于任何一种法定合理使用情形。
如果她还在视频里,用了没素质、糟蹋粮食这类贬义措辞,还可能侵犯了顾客名誉权。
就算店家的初衷,是抵制浪费、倡导节约、维护公共利益。
也不等于,可以发布完整裸露顾客正脸的视频。
而是应对当事人的面部,做马赛克或者模糊处理,只保留行为过程,隐去个人辨识度。
直接外放清晰人脸,已经超出了合理监督的边界,会被认定为侵权。
也有人认为:商家完全可以把男子正面照发出来,理由是为了找到这位顾客,向其索赔造成的损失。
商家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自助行为。
如果男顾客以侵犯肖像权起诉商家,法院可能会以商家超过必要限度,判决商家不能公布男子的肖像。
这件事到目前为止,面馆老板的视频已经发出去了,男顾客被直接曝光。
老板的气愤也是真实的,8块钱一碗面。利润很薄,免费辣椒酱是一点诚意,被人这样糟蹋,换谁心里都不舒服。
但气愤归气愤,做法归做法。
但一个人犯了错,不代表别人就能用另一种错的方式来惩罚他。
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也就是说,没经过本人同意,不能公开别人清晰的肖像。
本案中,店主把男子没打码的视频发上网,就算是为了谴责浪费,也侵犯了对方肖像权。
因为浪费是不对,但店主得用合法方式处理,不能用曝光人脸的方式“惩罚”,这本身也违法。
这件事的结果是,男顾客被曝光了,邓女士的面馆也因此被很多人知道。
但这个热度是不是她想要的,就不好说了。
总之,顾客对面的口味不满,用浪费食材的方式表达愤怒,店主心疼了,围观者不淡定了。
对此,你觉得顾客的行为该不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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