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蚀把米,”浙江嘉兴,在俄罗斯留学的小伙子,认识了曾经也在俄罗斯生活过的女子,两人的经历有了共同的话题而恋爱了,虽然女子比小伙子大7岁,离异未育,有房有车,还是老板娘,但是小伙子在女子身上花钱一点也不含糊,恋爱期间,买礼物就花了4万,转现金8万元,总花销超过了12万元,每月给女子点外卖就5,6千元,而女子每次收到转账,必须让他写上“自愿赠与”,毕业后,女子要求同居,开始谈婚论嫁,女子要求88.8万的彩礼,小伙子说:你的房子,车子都属于你的婚前财产,而我出了88.8万彩礼,是实打实给你的,如果让我滚,我不就一无所有了。听了这番话,成了感情破裂的导火线,同居才一个月就提分手,女子一句”自愿赠与“就拉黑了小伙子的所有信息,小伙子傻了,准备起诉女子。
小伙子在俄罗斯留学,认识了女子也在俄罗斯待过,两个人聊起那边的事儿,觉得挺投缘,就开始处对象了。
女的大他7岁,离过婚但没有孩子,自己开个小公司,有房有车,算是条件不错的那种。
小伙子对她也是真上心,谈恋爱这段时间,光买礼物就花了4万块,转账又给了8万,零零碎碎加起来超过12万。
就连外卖一个月就得5,6千,基本是她想吃啥他就点啥,一点都不心疼。
不过有个细节挺有意思,每次小伙子转账过去,女的都让他备注上“自愿赠与”这四个字。
一开始他也没多想,觉得可能她比较谨慎,怕以后说不清楚,反正是真心处对象,写就写呗。
后来他毕业了,女子要求两个人住到一起,也开始聊结婚的事。
女子开价说,彩礼要88.8万元,小伙子算了一下,觉得有点不太对劲。
她的房子车子都是婚前财产,跟他一点关系没有,他要是真掏了这笔彩礼,那就是实打实的钱出去,万一哪天两个人闹掰了,她说让他滚,他就真的啥都没有了。
这个想法一冒出来,他心里就不踏实了,跟女的一说,对方很不高兴。
本来热热闹闹谈婚论嫁的气氛一下子就凉了,两个人住在一起才一个月,关系就急转直下,最后女的主动提了分手。
分就分吧,小伙子想着之前花出去那十二万,总得要回来一部分吧。
结果女的就甩出四个字——“自愿赠与”,意思就是你自己写的,我可没逼你,这钱是你自愿给的,现在分手了也别想往回要。
说完就把小伙子所有联系方式都拉黑了,微信、电话,一个都不剩。
小伙子这时候才反应过来,之前每次转账让他写备注,搞不好早就想好了后路。
现在钱要不回来,感觉自己被算计得明明白白,他后来去找律师问,律师说这个情况可以起诉,但这个“自愿赠与”确实是个麻烦,能不能要回来不好说。
小伙子心里憋屈得很,但还是准备去法院告她,不为别的,起码讨个说法。
这件事就是一个真心想好好过日子的小伙子,遇到了一个比他精明得多的女人,他在感情里一门心思付出,人家却在每一步都留好了退路。
等感情没了,他连个说理的地方都难找,现在他就等着法院能给个公正的说法,看看这段感情里他到底是不是真的一文不值。
女的呢,从一开始就防着一手,每次转账都要写上“自愿赠与”,说明她心里门清——感情靠不住的时候,这几个字就是护身符。
12万多虽然不少,但比起88.8万的彩礼,那还真是小钱。
小伙子拒绝掏这笔彩礼,其实也不算抠门,他看明白了,女的有房有车不假,但那都是她自己的,跟他半毛钱关系没有。
他出了彩礼,万一以后吵架被扫地出门,确实啥也落不下。
感情本来就脆弱,这么一捅破,连装都懒得装了。同居一个月就分手,女的迅速拉黑,留他在原地傻眼。
这事的教训就是:谈恋爱可以大方,但心里要有杆秤,尤其是对方主动让你写“自愿赠与”的时候,就得琢磨琢磨了。
《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或者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
所以小伙子转账时备注“自愿赠与”,且钱款已到账,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原则上无法撤销。
不过,恋爱期间的转账若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比如彩礼性质的钱款,分手后可要求返还。
但备注“自愿赠与”对他很不利,法院需要结合聊天记录、转账金额、双方收入等因素综合判断,他要回钱的难度不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