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一女二男本来在河边聊得好好的,突然两名男子跑到了河里溺了水,女子大声呼喊却没有展开施救,最终两人沉到了河里急救也无力回天,男子家人怪女子失个恋还要找别人喝酒,陪自己散心,手里拿着伞都不知道救一下人,要求其赔偿三十余万元,女子也觉得委屈:我又不会游泳怎么救?
事情发生在2025年6月21日,女子傅某发现朝夕相处的男友竟然有小三,她与对方大吵了一架后分了手,这么久的感情不是说断就断的,手虽然分了但是她心里依然难过觉得走不出来,就想着借酒消愁一波。
两位男性好友王某跟杨某知道了她分手的事,也是很讲义气,并决定陪着她一起喝喝酒谈谈心,傅某便主动买了酒组了局。
三人就在洱海边某店里喝了起来,期间傅某一度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声泪俱下,向他们大倒这段感情的苦水,并拿起一杯杯酒就往肚子里灌,想要以此来麻痹自己。
“两条腿的蛤蟆难找,但是两条腿的男人还怕找不到吗?”
王某与杨某一边给自己的杯子里倒酒一边苦口婆心地劝说着傅某,看她这么一直喝也比较同情,也都举起酒杯一起碰杯陪一个,不一会三人就喝得有点醉了。
见洱海的微风正舒适风光大好,三人喝得也差不多了,并决定到洱海边走一走散散酒,广阔的海面让傅某的心胸也得到了舒展,情不自禁地大喊发泄心中的怨气。
这时杨某不知道是突然兴起还是想要逗一逗大家开心,把身上衣服三下五除二脱了下来,又一个鲤鱼打挺下到水里游了起来。
见此情景傅某与王某哈哈大笑,互相打趣,氛围顿时更加轻松了些,可还没一会儿他俩就发现了水里的杨某有点不对劲。
本来游得好好的杨某手突然在水里乱划了起来,头也起起伏伏呛了几口水,这一看就是出事了,傅某与王某顿时着急了起来。
王某最先反应过来,眼疾手快地直接跳到河里,想要把杨某拉上来,而傅某只能在岸边急得跺脚大声呼喊,希望有其他人来帮忙,因为她不会游泳所以下水帮不了什么忙。
王某虽然会游泳,但是他却高估了自己的水中救生能力,当游到杨某身边时反而被对方缠住,体力很快不支,不一会儿也出现了溺水的征兆。
傅某看到两位好友双双溺水也是爱莫能助,只能更加大声地求助岸边的其他人,终于有会水的热心群众跳进了水里,将两人都拉了上来,傅某也是急忙拨打了110、120急救电话。
但是非常可惜的是,一番抢救之后,两人还是因为溺水太久无力回天,本是一场三人的喝酒散心,却只回来了傅某一人。
王某与杨某的家人对她恨之入骨,其中王某才高中毕业,正准备进行后续求学计划,但人生就此结束,他们觉得一切的起因都是因为儿子陪傅某散心。于是他们联合起来状告了傅某,认为她作为酒局组织者当时手里拿着伞都没想着救一下,没有实施救助义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虽然是傅某组的酒局,但是却是杨某主动邀约的傅某、王某到洱海边醒酒。杨某进入洱海水域游泳出现异常后王某入水救助过程中先后溺亡。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与杨某的遇难,与饮酒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傅某在整个酒局过程中也并没有劝酒、强迫两人喝酒的行为。在发现杨某有溺水迹象后,王某没有受到任何胁迫、误导或他人的强制要求,而是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主动选择下水救援,他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而傅某不会游泳,在当时那样的紧急情况下,高声呼救叫来他人,并拨打各种急救电话,已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救助义务,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基于综上所述,王某与杨某家人的起诉被驳回,他们不服再次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容是:第二审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大家觉得傅某有没有责任呢?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