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6年5月6日应急管理部第12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0%,或者井工煤矿季度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30%。(二)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生产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装、回撤工作面除外)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