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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已婚男子,在外面认识了个22岁的女子,女子身高1米72肤白貌美,这男的可喜欢

有个已婚男子,在外面认识了个22岁的女子,女子身高1米72肤白貌美,这男的可喜欢的很。男子是一位工程项目处经理,最近不大景气,欠了不少钱,外面还有很多款收不回,正是尴尬两难的时候,他准备把自己的小女友让给债主,私底下还签订了协议,可以抵押28万。换句话说,心爱的女友,就这样让给别人了。

这种事情,听起来就很违法。

但是男子却想着铤而走险,这件事,完全就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稍后我们也来分析一下这件事的合法性。

有一位男子张某,在一家单位里担任工程项目经理。

每天的主要任务,上方是对接工程,下方是对接各类材料经销商,可能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工程的回款还没发收回一半。

但是材料商这边就催债催的紧,张某说是个经理,其实在单位里,就是个传声筒。

上面给他派活,他签合同,签字、拨款,看着是风光。但是要账,也是他的事情,但是没钱给,怎么解释都为难,说让等等,对方完全不相信。

张某自己也是苦恼的很,工作还得继续,款项也得实现,工程还要完成。

所以,为了能够让项目可以正常的推进,张某就想着先垫资推进工作。

其实,早在几年之前,张某可以说是风光无限,也赚了不少。不过,那是在行情好的时候。

那个时候的张某,赚到钱,也飘了起来,家里有老婆、有孩子、有家庭,但是他在外面也玩起了花头。

有个身高1米72的妙龄女子,可以说是主动接近了张某,二人一开始搞搞暧昧,后来直接就发展成为了地下恋情。

面对这样明媚、面容姣好的小女人,张某自己也是喜欢的很,每天生活的都很开心,但是也是没有想到,最后自己又将其拱手让人。

说起来都很荒唐。

现在的张某,借钱垫资,工程项目还是推进的一塌糊涂。

但是积压的债务,还是得偿还,不然债主就一直上门催债,张某无奈得很,后来竟然想到了一个损招。

那就是把自己的小女人,也就是这个年轻的“女友”,给抵押出去,让给别人,让给债主。以28万,让出去。

张某还跟对方签订了协议,协议里也写清楚了女子的各项条件,总之,也是极尽诱人。

协议签订完后,这件事也就尘埃落定。

但是这种事情真的靠谱吗?真的合法吗?执行这类操作的三方,张某,女友,债主,这个行为,真的可行?

简直令人叹为观止,这就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更加是令人啼笑皆非。

从法律上来看,这类型的协议,绝对无效,人身不可以随意抵押跟交易。

《民法典》第 13 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均一律平等。自然人并非物品,不能成为交易或者抵押的客体。

男子拥有个人的债务,但是他的债务跟女友没有关系,他虽然跟女子在恋爱,或者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是他无权随意去处分女子的人身。

如果将女友,标价为28万,之后还想要去“移交”,随后就是为了“抵债”,从男子行为的本质来看,就是将自然人给当作了财产,这个行为严重侵犯了女子的人格尊严跟人身自由。

《民法典》第 153 条规定,任何“以身抵债”的协议,属于违反法律的规定,这类行为违背了良俗,这类民事行为无效。

从法律上来看,任何的“抵债”这类协议均无效,不合法,在司法实践中,也一律会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如果想要把女友给出让出去,从法律本质来说,这还是一种出 卖 妇女,以此来获取财物的故意行为。

根据《刑法》第 240 条规定,以出让、买卖作为目的,转送、接送、中转妇女的,构成违法犯罪。

如果出让一人,基础刑期就在5-10年,男子将要面临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处以罚金。

当然,女友如果真的到了债主那边,会发生怎样的事情,这个也难以想象,如果男子强迫女子,或者让她去做更加离谱的事情,则更加是违法犯罪。

而这一切都要归咎于张某,因为从一开始这就不属于债务纠纷,而是侵犯人事权力的刑事犯罪,法律对于这样的行为,零容忍。

对于此案,大家都怎么看呢?

信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