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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人先告状!浙江杭州,女子瑜伽馆空调突然不制冷,调监控发现竟是维修师傅来动了手脚

恶人先告状!浙江杭州,女子瑜伽馆空调突然不制冷,调监控发现竟是维修师傅来动了手脚,原因是她拖欠维修费。事后,女子以安保监管不力为理由拒绝缴交大楼的管理费用并要求赔偿,没想到又遭到“断电”,只好找来调解员来评评理。

陈女士开了一家瑜伽馆,去年7月份开始,馆内的空调就不制冷了,空调底下还发现了一个男人的脚印,一看就是有人做了手脚。

因为自己瑜伽馆的客人大部分都是女士,平时跳瑜伽穿的衣服比较清凉,这个脚印的出现让陈女士深感不安,于是她便报了警。

民警调取了楼道的监控,发现“做手脚”的竟然是之前负责维修空调的秦师傅。

陈女士告诉调解员,两人平日里并没有纠葛,只在前年的年底打过交道。

当时门店空调需要进行全面整改,按照规定要向大楼的管理人员报备,对方知道后给她介绍了一位专业的空调维修师傅,就是这位秦师傅。

秦师傅修好了空调,又来搞破坏,这是为什么?调解员找到秦师傅了解情况。

电话中,秦师傅解释道,自己并不是搞破坏,只是把瑜伽馆空调的功能暂时锁住,不让陈女士使用,因为她欠自己的钱到现在都没有还。

秦先生称,2024年12月,他帮瑜伽馆修好空调后,谈好的1400元费用陈女士始终没有支付,自己多次尝试联络,对方始终不予理会。

陈女士表示,当时是秦师傅自己说钱可以先放着,后续再来找她结算,自己并不是恶意拖欠。她还质问秦师傅,为什么不经允许就可以擅自进入别人的场馆。

秦师傅回应,当天上午修完空调,下午陈女士就失联了,自己给她打电话不接、发消息也不回,无奈之下只能去店里找人。

接连去了几次,都没有找到陈女士,只好出此下策,封锁了空调的功能,让陈女士归还酬劳。

后来,经过民警的调查和协商,陈女士结清了秦师傅的1400元费用,两人的经济纠纷暂时告一段落。

可回到家后,陈女士始终觉得自己吃了闷亏,她认为这件事大楼的管理方也该承担一部分责任。毕竟当初人是他们介绍来的,而且后来秦师傅能轻易进店做手脚,也说明他们在监管上存在疏忽。

于是,从去年第三季度开始,陈女士便以不满意服务为由,提出暂缓缴交管理费,并要求对方就秦师傅一事出面道歉,并给予赔偿,但并未得到回应。

今年三月,陈女士的瑜伽馆遭遇了一次停电,她认为这是大楼的管理人员因为自己不交钱而进行的恶意断电。

调解员联系到大楼的黄经理了解情况。对方表示,秦师傅只是一个第三方人员,并不是大楼的维修人员,也没有任何合作关系。

当时只是担心陈女士没有合适的人选,随口为她推荐,并没有强制要求她选择。后续秦师傅上门找陈女士,也是在门店的正常营业时间,不是非法闯入,他们没有权力控制,也无法预判其动机。

黄经理表示,从去年7月秦师傅一事后,陈女士已经将近一年没有交费了,共计欠款两万余元。后来,他们通过法律手段起诉陈女士,对方才不得不还款。

至于陈女士所说的“恶意断电”一事,他回应,因为水电通常是由大楼管理方代收代付的,陈女士拖缴管理费的同时,会导致水电也欠费,他们绝对不会主动进行断电。

但陈女士还是坚称,无论任何情况,对方应该提前告知自己,并要求对方对于断电影响瑜伽馆正常营业一事给予相应的赔偿。

黄经理表示,断电一事有提前通知,相关的账单也都有通过发信息等渠道发送给陈女士,这些过程都有相应的记录。但陈女士始终否认,称自己没有收到。

对于陈女士提出的各项诉求,黄经理表示,并不会进行公开的道歉和赔偿。

他认为,秦师傅一事,当时民警也判定是他们两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陈女士不应该以此为理由拒交管理费;至于店铺断电,也是因为陈女士自己欠费导致的,管理方没有义务进行道歉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陈女士以“大楼管理方”介绍维修工和“监管不力”为由,拒绝缴纳管理费用,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对方介绍维修工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并不在它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中。

秦师傅虽然未经同意入店,但他是在正常营业时间上门的,并不存在撬锁、盗用钥匙等强行闯入的行为,管理方很难进行阻拦和预判。

另外,秦师傅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他与陈女士的经济纠纷是他们两人之间的事,秦师傅的个人行为和后果也应该由他自行承担,管理方没有法律上的监管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