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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2002年,一阿姨作为小区第一批业主,由物业分配了一个地下固定车位,并一

上海,在2002年,一阿姨作为小区第一批业主,由物业分配了一个地下固定车位,并一直缴费使用,后来随着私家车普及,小区的车位“一位难求”,2009年购房入住的男子,在次年和阿姨私下签订了《协议书》,约定阿姨出借该车位,由男子代缴停车费,阿姨可以随时要求无条件归还。后来男子在阿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和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合同,约定男子拥有该处车位的使用权,时隔多年后,阿姨重新搬回小区,要求男子归还车位,被男子拒绝,经过多方沟通后无效,起诉到人民法院。

阿姨坚持认为,她和男子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男子属于霸占车位,理应返还,而男子却辩称,自己是合法取得车位使用权,李阿姨十几年未主张权利,早已经失去使用权。

男子比阿姨晚住进来几年,2009年买房子搬进来的,他眼看着自己的车没地方停,每天回来转好几圈找不到位子,急得不行。

第二年,也就是2010年,他跟阿姨私下谈了个条件,签了一份协议书。内容说白了很简单:阿姨把这个车位借给他用,他负责交停车费,但阿姨啥时候想要回来,随时说一声,他立马得还,没有任何条件。

那会儿阿姨可能也是觉得自己暂时不住这个小区,车位空着也是空着,还不如让给别人用,还能省下停车费,双方就这么说定了,也没找物业盖章什么的,就是两人私下签的字。

后来的事情就有点跑偏了,那个男的用着用着,可能觉得这车位挺好,不想还了。

他在没跟阿姨打招呼的情况下,偷偷跑去跟物业公司签了一份正式的停车合同。

这一签不要紧,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他对这个车位有使用权,物业那边可能也不清楚背后的协议,或者根本懒得管,就这么给他办了。

那个男的就一直用着,每年按时交费,心安理得地觉得这车位就是他的了。

前两年,阿姨又搬回这个小区住了,回来后第一件事就是找那个男的还车位。

男子这时候翻脸了,说你怎么现在才来要,这么多年你都没吭声,这车位我早就合法拿下了。

阿姨当然不干,说咱们当年签了协议的,说好了随时无条件归还,你现在不认账算怎么回事,两个人怎么都谈不拢,最后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下来,结果有点出乎两个人的意料,法院认为,阿姨跟男的签的那个协议,本质上只是借用关系,阿姨没有正式把车位的使用权转让出去,所以她确实有权要回来。

但是问题来了,这个地下车位从一开始就是物业分配给第一批业主用的,物业有没有权利把它固定给某个人一直用下去,这本身就有问题。

换句话说,小区的车位应该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资源,物业当初就不应该搞什么固定车位。

所以阿姨自己也没有一个板上钉钉的、永远属于她的使用权。

至于那个男的,他跟物业签的合同就更站不住脚了。

他是在阿姨不知情的情况下绕开阿姨直接跟物业签的,而这个车位本来就不是物业能随便重新分配的资源,所以他所谓的合法取得,实际上也是不合规的。

最后法院判了,两个人的使用权都被收回去,谁也别想要。

网友看到这个结果,很多人说这叫损人不利己。

阿姨要是早几年主张权利,可能还能拿回来,男的要是当初讲点信用,主动还给阿姨,也不至于闹到最后连用都没得用。

阿姨的心态可以理解,车位她用了好几年,虽然物业分的,但在她心里那就是"她的"。

后来好心借给别人用,想着随时能要回来,结果人家不认账了,换谁心里都不舒服。

她觉得自己占理,毕竟白纸黑字签了协议,男人这是过河拆桥。

男人的做法确实不地道,当初没车位的时候求着阿姨帮忙,借到了就翻脸不认人,趁人家不在偷偷跑去跟物业签合同,这不是明抢是什么?

他还振振有词说阿姨十几年没主张权利,这理由站得住脚吗?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随时无条件归还",又没约定期限,哪来的过期一说。

小区的公共区域,车位占的地儿是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算老几?说给谁就给谁?

所以阿姨从来没有一个真正属于她的"产权",她只是用久了觉得是自己的罢了,男的更不用说,趁火打劫签的合同,也是废纸一张。

《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个案子里,涉案车位所在的地下车库属于小区公共区域,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场地。

物业公司无权把共有财产固定分配给某一个人长期独占使用,无论阿姨还是男子,都没能取得合法的专有使用权。

法院将车位使用权收回,依据的就是这个道理——共有财产,谁也"私有"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