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咸新区,男子因拆迁补偿未谈妥拒绝搬迁,却遭到20多人强拆,他们开着4台挖掘机,还手持防爆器械,男子与父亲奋勇对抗,致一名强拆人员死亡。案发后,有10名强拆人员因故意毁坏财物价值1960元,获缓刑至2年有期徒刑。由于案发现场死了一个人,所以男子被认定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拘。目前,男子已被取保候审,但其辩护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打算做无罪辩护。
据悉,当地因为开发文旅项目,要征收张某家的房子,但因为补偿价格没有谈拢,所以拆迁进度停滞不前,导致损失逐渐扩大。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为了追赶进度、减少损失,拆迁队就召集了20多个人,开了4台挖掘机,于4月1日早上6点多来到张某家准备强拆。
张某和父亲早就预料到会有这么一出,于是早就和父亲手持自制的长矛时刻准备反抗。
可谁曾想,这20多人竟然拿出了防爆盾和防爆叉、橡胶棍等器械。
张某和父亲本就2个人,现在这些强拆人员还拿着器械,张某和父亲彻底招架不住了,开始拿生命捍卫自己的房子。
在冲突过程中,强拆人员石某的身体被多次刺中,当场死亡。后经鉴定,石某的左肺动脉破裂,肠系膜破裂,这是死亡的真正原因。
石某的死亡让整个冲突现场瞬间安静了下来,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将两边涉案人员全都给抓回派出所审讯。
后经定损,张某家中的铁大门被损坏,价值1240元,自制推拉门被破坏,价值720元,共计1960元。
虽然损失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5000元,但因为涉案人员过多,且造成恶劣影响,警方还是对其中的10名直接参与人员予以刑事拘留处罚。同时,张某和他的父亲也遭到刑拘。
2025年1月21日,法院对于直接参与强拆的10名人员的行为作出认定,认为他们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处缓刑至二年有期徒刑。期间有涉案人员提出抗诉,但遭到了驳回。
至于张某的罪行,法院开庭了三次,但始终未作出判决。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没必要采取致人死亡的极端方式进行反抗,所以他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予以刑罚。
但张某始终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应当无罪处理。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张某的辩护人表示,在面对如此众多且持械的强拆人员时,根本没办法做到力度收放自如,而且石某等人是暴力强拆、故意毁坏财物,张某反抗的行为应当属于特殊防卫。
其次,检察机关所提交的证据大部分是强拆人员的口供,这属于单一证据,无法对案发现场进行客观评价。
再次,检察机关指控张某刺死了石某,但在张某的长矛上并未检测到石某的血迹,且案件中有一把尖刀丢失不见,所以尚无法明确致石某死亡的凶器是哪一件,也就无法证明石某是被张某杀死的。
2026年5月份,张某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机会,张某的辩护人则提出了重新调查案件事实的申请。
从报道来看,张某和他的父亲并没有任何过错,不管是什么项目,拆迁都需要双方自愿。如果说拆迁补偿合理,那张某和父亲也没必要反抗。
但如果拆迁补偿合理,只是张某父子想要得比别人更多,那就是张某父子的问题了。
对于拆迁补偿无法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 府裁决。
如果张某父子不认可裁决的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决定是否可以拆迁。
如果法院认定可以拆迁,但张某父子还不同意拆迁,那就可以启动强拆程序。
也就是说,强拆不是不行,而是必须走一套合法流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换言之,负责强拆的人不能是普通人,领头的必须是政 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法院工作人员。
石某等人去强拆张某的房子,是否已经走完了流程,是否已经得到了授权,这都需要调查清楚。
如果石某等人是违法强拆,那张某父子进行反抗,就不应该过于苛求他们在面对如此众多的人时,还能保持冷静,掌握力度和分寸,应当认定张某父子是正当防卫。
最后,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摒弃“唯结果论”的惯性思维,对于这类案件一定要完整回溯冲突的起因和过程,充分考量张某父子为何要反抗,反抗时是否处于紧迫的状态,要兼顾法理严谨性与社会情理进行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