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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篮打水一场空!”上海,一大妈15年前,把车位借给男邻居使用,2人还签了“协议

“竹篮打水一场空!”上海,一大妈15年前,把车位借给男邻居使用,2人还签了“协议书”,说好大妈可随时要求男邻居无条件归还。可万万没想到,男邻居却背着大妈,和物业签了停车合同,把车位使用权据为己有。大妈搬回小区,跟男邻居索要车位,才知道他这么没良心,大妈愤怒的把男邻居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让大妈和男邻居都傻眼了。

李阿姨十五年前发善心,把自己手里的固定车位,借给邻居小孙用,结果到头来,她后悔的肠子悔青了。

事情要从2002年说起,李阿姨作为小区元老,手里一直握着物业分配的地下固定车位。

那时候私家车不多,车位也不像如今这样成了“香饽饽”。

到了2009年,邻居小孙搬了进来,他有车没停车位,而李阿姨有停车位还没买车,车位闲着没用。

小孙因为没地方停车,就找李阿姨商量借用。

李阿姨是个爽快人,想着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邻居的,自己暂时也用不上,给他用何妨?就答应了。

两人当时还挺认真,正儿八经签了一份协议,写明了车位归李阿姨,小孙只是借用,负责代缴停车费,而且李阿姨什么时候想要,小孙必须无条件把车位还回来。

这在当时看,是一份再清楚不过的私人契约,透着邻里间的信任。

可人心隔肚皮,小孙用着用着,就开始动起了歪脑筋。

他趁李阿姨不怎么回小区住,直接绕过李阿姨,跑去跟物业签了一份停车合同,把这车位挂到了自己名下,成了名正言顺的“使用权人”。

等到李阿姨搬回小区,准备要回车位时,彻底傻眼了。

当初求着借车位的小孙,态度来了180度大转弯,一口咬定自己才是合法的使用者,还反咬一口说李阿姨10几年没管过这个车位,早就没资格
了。

李阿姨气得够呛,拿着当年的协议书把小孙告上了法庭,原以为白纸黑字写着,官司肯定稳赢。

没想到,法院判决给所有人都上了一课。

法院调查后发现,这小区的地下车位产权其实是开发商的,物业只是管家。

小区里规定得很清楚:车位得按排队顺序分,谁要是不用了,或者把房子卖了,车位得收回来重新分给后面排队的人,绝对不允许私下买卖或者转让。

这就意味着,李阿姨和小孙当初签的那份协议,在法律眼里是“恶意串通”。

你们俩私自把公用的资源当成私人财产借来借去,实际上是插队占了便宜,损害了其他排队业主的合法权益。

所以,那份看起来很保险的协议,被判定无效。

判决结果很有意思:李阿姨想靠协议要回车位,法院不支特,因为协议本身就违规。

小孙想继续赖着车位,法院也不答应,说他这种偷偷签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合规,也不地道。

最后的结果是,这车位谁也别用了,交给业委会和物业,按照小区的排队规则重新分配。

李阿姨原本想帮人,结果丢了车位;小孙想占便宜,最后丢了人也丢了位子。两人都竹篮打水一场空。

这件事其实点出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在规则面前,私人间的“恩惠”不能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

你以为是在做善事,但如果这个善事建立在损害别人排队权利的基础上,法律是不会站台的。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276条: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分配需遵循小区规则 。

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属开发商,使用权按排队分配,禁止私下转让 。

李阿姨与小孙签订借用协议,私下处分公共资源,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其他业主排队使用权,协议无效 。

小孙瞒着大妈与物业签约,规避规则、违背诚信,也不被法律保护 。

法院判决车位重新分配,明确私人恩惠不能凌驾公共利益,违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