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转了!甘肃兰州,一名男子正常出门上班,距离单位仅剩 10 分钟路程时突发心源性猝死。公司此前为全体员工投保 40 万保额雇主责任险,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无奈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40 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最终判决,刷新了不少人对企业员工保险的认知。
张某有着十分规律的上下班作息,每天早上 6 点 10 分从家中出发,6 点 30 分抵达单位打卡,常年没有变动。
2023 年 11 月 13 日清晨 6 点 20 分,路人发现张某倒在街边,已经失去生命体征。警方到场排查,排除刑事案件与他杀,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明确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此时他距离单位仅剩 10 分钟步行路程。
张某任职的公司此前统一为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保单清晰约定,雇员身故保险公司按照 40 万元的伤亡责任限额赔付。
家属看到条款内容,本以为这份保险能够弥补家庭损失,可保险公司直接出具拒赔通知,理由是心源性猝死不在保单约定的保障范畴内,不予支付保险金。
家属无法接受拒赔结果,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赔付 40 万元身故保险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行走在日常通勤路线,事发时距离到岗仅有十分钟,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符合保险赔付的相关情形,判决保险公司向家属支付 40 万元赔偿金。该判决发布后,不少网友认为判决贴合情理,员工上班途中意外离世,公司已购置保险,理应获得理赔。
但保险公司不认可一审判决,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案件核心法律关系重新梳理,点出大众对雇主责任险普遍存在认知误区。雇主责任险和普通意外险有本质区别,这份保险的赔付存在硬性前置条件:只有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对员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才会替企业承担赔偿款项。
简单来说,这份保险是转移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财产保险,并非直接发放给员工家属的身故抚恤金。
想要确定企业是否负有法定赔偿责任,首先需要判断张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只有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本人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轨道交通事故等,才能够认定为工伤。
张某因自身心脏疾病突发猝死,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无法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不成立,用人单位便没有对应的法定赔偿义务,保险公司自然不存在赔付的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的审理疏漏在于,直接套用工伤行政认定中 “上下班途中” 的判定标准,直接适用到商业保险合同纠纷里。
二审法院明确纠正该逻辑错误:工伤行政认定、商业保险合同纠纷分属两套独立法律规则,不能直接交叉套用认定标准。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张某家属全部理赔诉讼请求,家属无法拿到 40 万元保险赔偿金。
该判决结果让不少不了解保险规则的民众难以理解,但案件里一个关键细节值得所有人留意:整场诉讼过程中,张某所在的公司全程没有参与案件。
雇主责任险标准理赔流程,应当由用人单位先行向家属履行赔偿义务,再凭赔付凭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但本案企业既没有主动向家属作出补偿,也无任何已经赔付的证据;家属直接越过企业起诉保险公司,跳过了该险种法定的前置维权步骤,也是本次诉讼败诉的重要原因。
很多人仅凭名字误解雇主责任险是给员工兜底的保障,实则该险种核心作用是分担企业用工赔偿风险。
企业依法应当赔付员工的损失,保险公司代为补偿企业;倘若企业本身没有法定赔付责任,保险公司无需支付任何保险金。
本案的心源性猝死不在保单保障范围,根源是该险种的保障边界本身就未覆盖该情形。
家属无法获赔,并非保险公司刻意规避赔付责任,而是大众混淆了雇主责任险、工伤保险、个人意外险三类保障的适用范围。
这件事更值得反思两点:
一是涉事企业在员工离世后全程缺位,没有主动和家属协商补偿事宜;
二是家属不熟悉雇主责任险理赔流程,选错维权起诉对象,把两套需要分步处理的法律诉求合并为一场诉讼,从起诉路径上就失去胜诉基础。
只差十分钟抵达单位,是令人惋惜的意外;家属无法拿到保险理赔,是保险法律规则划定的客观边界,两件事叠加,才让这个案件让人唏嘘。
企业为员工购置保险,不代表员工发生任何意外都能顺利拿到理赔款。
投保前看清保险保障、免责范围,员工遭遇事故后分清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个人意外险各自的维权渠道,搞懂完整理赔流程,保单才能真正发挥保障作用,不然一纸保单也只是书面文件。
官方信源:红星新闻 2026-05-29 《上班差 10 分钟到单位猝死,一审判赔 40 万,二审改判一分不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