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签不好,轻则引发劳动仲裁,重则导致核心技术泄露。
一、 别把“未付补偿”当成免责金牌
很多老板认为没给员工发补偿金,竞业限制就自动失效了。这是误区!
如果是因为公司自身原因(比如财务失误)连续3个月没支付补偿,必须先由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协议,或者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合法解除。如果是员工单方面觉得没收到钱就不干了,法院大概率仍会判其违约。
二、 想让员工走,得依法“买单”
如果公司经过评估,确实不需要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了,想要单方面解除协议,可以,但必须额外支付员工3个月的竞业补偿金作为“分手费”。这是法院的硬性要求。
三、 交了违约金,不代表立刻能“自由”
很多员工以为交了违约金就能去竞品公司上班。实际上,只要原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员工就得继续“禁足”。交违约金和继续履行义务通常是并行的,不能简单理解为“花钱买自由”。
四、 告竞争对手,要走对“门道”
竞业限制协议只约束员工和原公司,不能直接用来起诉竞争对手。如果发现员工跳槽到竞品公司,或者泄露了商业秘密,应该以“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或“职务发明权属纠纷”为由起诉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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