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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小伙做完一天的工作下班回家,当时有些疲惫就想去洗浴中心做个按摩,在前台支

重庆,一小伙做完一天的工作下班回家,当时有些疲惫就想去洗浴中心做个按摩,在前台支付了349元,女技师将他带进了包房。进了房间后又私下给女技师转了300元,女技师见状则更加“努力”的工作,这个时候,大门被推开了,闯进了几个临检人员,小伙子以及店内员工,全都被带回去调查。小伙表示,多余的300元,就是小费,因为女技师的按摩手法不错,他很满意。办案人员不相信这个辩解,还是给以了行政处罚。

又是一个不服气的,出来之后,小伙子把办案人员给告了,希望撤销处罚记录。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本案件是这样的。事发这一天,一位男子李某刚刚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因为身体劳累,下班后就来到家附近的洗浴中心,准备做个按摩。

当时在前台了解了套餐方案,349元的套餐,可以给李某按摩、消除疲乏。

按摩之后,还可以泡个澡,李某认为,这个套餐不错,很舒服。

当时李某就选择了这个套餐,并且支付了套餐价格,在前台付完款之后,李某就被女技师夏某带进了房间里,准备单独接受按摩。

谁知道,在接受了按摩服务之后,李某认为夏某的手法还不错,他准备加个钟。

李某私下里给夏某转账了300块,就说,“这是对于你手法的认可,算是奖励吧。”

夏某当然很欣然的接受了,继续给李某服务。

接下来,夏某就按照“加钟”的缘由,继续给李某进行按摩服务。没想到,就在这个时候,临检人员闯了进来,他们准备办案。

前台员工均被控制,房间内的李某、夏某也都被带离调查。

案件至此,基本可以给李某定罪,但是李某却狡辩,抓现行的时候,并没有发生违法的行为,所以他没有犯罪的事实。

但是证据都存在,办案人员还是给李某处以了14日的行政拘留,同时也处以了罚款。

李某大喊冤枉,出来之后,他立刻就提出了上诉,要求撤销对于自己的行政处罚记录。他坚称自己没有事实违法的行为,不应该处罚自己。

随后,相关部门则开始审理该案件。

办案人员则开始提交证据链,确切证实李某存在犯案记录。

被抓走的几个涉案人员,其中一位是洗浴中心的员工吴某,吴某表示:李某在前台支付的套餐费用349元,就包含了违法行为,以及泡澡、按摩等。

另外,女技师夏某也表示,在房间里,李某给自己转账的300元,虽说是额外支付的费用,但是也算得上,实际发生了关系的,单独计算的费用。

所以夏某的证词也表示,她确实也跟李某,在房间里,在临检人员到来之前,就已经有了不法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男女之间打成对价的合意行为,构成治安违法,会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并且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较轻,会被处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且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件中,李某进入洗浴中心,在店内跟女技师进行了违法的行为,而且跟店家、女技师都产生了支付、转账记录。

由此可见,其违法行为确切,可以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

另外,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裁量从轻的情节,基本可以确定,要面临10-15天的行政处罚。

李某在抗辩的时候,还提出了一点,他认为夏某的陈述是虚假的,可能办案人员也存在误导。

对此,办案人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第一、李某接受的服务,其他的店员、女技师都真实作证,这个服务不合法。

第二、即便李某不承认,但是女技师却承认了,价格、服务都可以对应的上。

第三、夏某不存在误导,她也提交了证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第三方,庭审人员也跟夏某做了核实,她表示陈述属实,就是事实。

所以,基本可以确定,不管从李某进店的程序,还是交易的记录,店员的举证,实际的行为,各项证据链都齐全,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违法认定。

据此相关部门认定,办案人员办案,合法合规,对于李某的惩罚,也是事实依据清楚、证据充分。

最后,相关部门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请。

至于是否违法、是否做了不应该的事情,李某内心有数。做错了事情,总想着翻案,但是自己又不能举证,最后仍然是——里外不是人。

不想留下档案记录,一开始就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无谓的挣扎,都是徒劳。

大家都怎么看?

信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