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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通过中间人找来一位家政阿姨,试工第一天,阿姨反客为主把女子指挥的团

浙江杭州,女子通过中间人找来一位家政阿姨,试工第一天,阿姨反客为主把女子指挥的团团转。女子辞退阿姨并要求退还2375元介绍费,中间人却说,进了门就代表介绍成功,不予退费!女子:试工不满意怎么能算介绍成功?

郑女士有两个孩子,因为特殊原因,孩子们都需要她在家看护并陪同康复。为了维持家里的生计,郑女士决定周一到周五在家陪伴孩子,周末两天出去兼职赚钱。

高强度的生活节奏、不间断的日常琐事......郑女士渐渐感到身心俱疲,自己一个人确实有些忙不过来,不如找个家政阿姨分担一部分。

于是,她联系到一位中间人,告知需求后,对方给她推荐了三位人选。其中一位姓田的阿姨看起来经验丰富,为人亲和,郑女士便决定先安排田阿姨试工。

郑女士称,她对阿姨没什么要求,只需要对方周一到周五每天上班三小时,从9点到12点,负责收拾衣物、打扫卫生,并把午饭烧好即可。

当时,郑女士与中间人签订了合同,其中规定阿姨每月工资为2800元一个月,月休8天。另外,需要额外支付中间人的信息介绍费,金额为2375元,其中包含1500元的首次匹配费,剩余的部分是售后服务费。

确定合作关系后,田阿姨便被安排上户试工。也许是经验丰富惹的祸,田阿姨的“松弛感”让郑女士对她的试工表现颇为不满。

郑女士称,按照规定,那天阿姨需要9点准时上班,但阿姨迟到了大约十分钟,进家后,阿姨也没有立马开始工作,反而称自己口渴了,要求郑女士给她倒水喝,休息一会。

喝完水后,阿姨又继续慢悠悠地放好衣服、整理造型,直到9点15分才开始工作。

做饭时,阿姨又嫌弃郑女士家的高压锅是十几年前的,还说“现在都没人用这种高压锅了”;收拾衣服时,阿姨还要把郑女士喊来,问她衣架放在哪里。

郑女士表示,她觉得阿姨来了以后并没有帮上多少忙,还反而把自己变成了她的助理,让自己的情绪和精神压力更大了。

于是,郑女士只让阿姨干了一个半小时,就将她请走了,并按小时结算了她当天的工钱,共计80元。

田阿姨离开后,郑女士在售后服务群中告知中间人,称这位阿姨她不太满意,希望他们退还介绍费,并细数了自己对阿姨的各种不满。

中间人提出方案,称可以再帮郑女士寻觅一位更合适的阿姨,但郑女士并不接受,认为这样的阿姨请来只会给自己找气受。后来,对方发来新阿姨的信息,她也并未采纳。

郑女士表示,自己在这方面已有一定的经验,往往第一单派来的阿姨都是相对较好的,后面因为介绍费已经交了,对方派来的人只会越来越差。

于是,她告诉中间人,自己家里情况特殊,这位阿姨来了之后增加了自己的精神负担、情绪变得更差了,说明大家并不合适,也并不打算再考虑他们这里的其他阿姨,笃定他们的服务质量不会太好。

郑女士还告诉对方,她已经在其他地方找到了新的阿姨,只希望他们把当时的介绍费退还。但对方表示,阿姨去郑女士家里上户就说明介绍成功了,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首次匹配费1500元是生效的,不予退回。

接着对方给郑女士算了一笔账,2375元的介绍费,扣除匹配费和首月服务费后,只能退回700元。

这让郑女士非常不满,她认为,阿姨只是试工一天,还没干满时长自己就已经很不满意并将其遣返,原则上来说首单并没有成功,怎么能算成功匹配呢?

调解员联系到了中间人了解情况,对方表示,郑女士对田阿姨的不满只是些很小的事,只能说两人性格不和,毕竟有些阿姨就是比较大大咧咧,也有的阿姨会沉稳谨慎一些。

他们认为,郑女士如果跟田阿姨处不来,可以更换其他更合适的阿姨,没有必要以自己对行业失去信心为理由直接要求退款,如果非要退款,合同中也有相应的条款约定,大家按照合同约定来就好。

经过调解,中间人表示可以就退款金额进一步协商,但需要内部讨论过后再给郑女士答复,预计5-7个工作日。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也就是说,中间人是否有权获得全额报酬,取决于他是否促成了合同成立。而田阿姨在郑女士家试工一个半小时便立即中止,并不能算作合同成立。

按照前文提到的合同规定,2375元费用中,有1500元介绍费,剩余的是售后服务费。所以,中间人在没有促成合同的情况下,全额拿走1500元介绍费是不合理的,郑女士有权要求退回其中一部分。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