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诱骗邻居家16岁女孩到家中玩耍,期间,男子多次与之发生不正当关系,后来女孩肚子实在变大,其家属才发现端倪,他们当即找那男子讨要说法,双方协商无果后,女孩家人报警,事后,男子因此获刑10年6个月,女孩家人再次起诉男子,索要7万余元赔偿。
这事发生在广西一个普通的乡镇,涉事男子姓王,30多岁,已婚,平时看着挺老实,见谁都乐呵呵的,谁也没想到他肚子里藏着这么多坏水。
王某是怎么得手的?叫诱骗。什么叫诱骗?比方说,找借口说叔叔有好吃的,叔叔带你出去玩,叔叔帮你忙,等等。
他利用的就是邻居之间的信任关系,还有小女孩家里大人在外面打工或者顾不上管的空子,把这个16岁的小姑娘骗到了自己家里。
就这么的,老光棍或者心思不正的隔壁邻居,跟一个16岁的未成年女孩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
事情最后是怎么暴露的呢?不是女孩主动说出来的,是她肚子大了。16岁的小姑娘怀孕,肚子一天天大起来,大得都遮不住了,她家人这才发现端倪。
当父母的看到自己闺女被折腾成这样,第一反应是什么?当然是冲到隔壁去找王某算账,讨个说法。双方肯定是先吵了一架。王某一开始还死鸭子嘴硬,说这跟你闺女自愿的,甚至可能提出“给你家点钱私了得了”。
女孩家人当然不干。你一个邻居把我闺女祸害成这样,身体毁了,名声也败了,给点儿钱就想把人打发了?做梦呢!
双方协商无果,女孩家人这口气实在咽不下,也终于明白过来了——这事不能私了,必须得报警,得让法律来收拾这个人渣。于是女孩家属果断报警。
案子到了警方和法院手里,这件事的性质就不一样了。根据咱们国家的刑法,强奸罪,正常情况下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是,这里面有几个铁打的加重情节,一个比一个要人命。
第一,受害者是未成年人,而且已经因为强奸导致怀孕。这一点,在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里头写得明明白白,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情节。被害人是未成年女性。
第二,王某利用了邻居的身份和信任关系,诱骗未成年少女,长期多次实施侵害。这种利用特殊关系犯罪的行为,法院在量刑时绝对不会手软。
所以法院一审判下来,王某获刑10年6个月。这个刑期,看起来比最低档的三年要重得多,但说句不好听的,10年半换一个小女孩一辈子的身体和心理创伤,这笔账根本就没法算平。
刑事案子判完了,王某被送进监狱蹲去了。但女孩这边的问题还没完。家里人为了给她治病、调养身体,肯定花了不少钱,精神上的损失更是没法用钱衡量。于是女孩的家属再次起诉王某,提起民事诉讼,向他索要7万余元的各项赔偿。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强奸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前法院对于“精神损失费”这块判得很谨慎,有的根本就不给判。但现在根据民法典的精神和未成年人保护的最新司法风向,只要家属积极去主张,法院是支持把这些“心理创伤”算进去的。
这7万多块钱,说白了,就是法律给这个女孩和她家庭最后的一点体面。毕竟钱不能让人回到16岁,但至少能让她在接下来的日子里,稍微得到一点点物质上的补偿和安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