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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价太高了!贵州威宁,男子带孩子在广场玩充气城堡,发现自家孩子被另一个小孩推倒,

代价太高了!贵州威宁,男子带孩子在广场玩充气城堡,发现自家孩子被另一个小孩推倒,他当场指责对方“没家教”。不料,这句话刚出口,他就被对方家长一顿暴揍,打成重伤昏迷,直接送进ICU抢救,医院甚至下了病危通知书。事后经鉴定,男子颅脑损伤“轻伤一级”,身上的其他3处为“轻伤二级”,至今仍有后遗症。

今年的2月15日下午,马先生带着孩子,小区广场的充气城堡里玩。

当时还有很多小朋友一起玩,孩子爬进去蹦蹦跳跳,家长们就在旁边看着。

突然马先生注意到有个孩子,把自己家小孩推倒在地,孩子哭了。

他说当时也没多想,走过去对那个推人的孩子吼了一句,怎么这么没家教!

当时看到儿子摔的也不重,马先生就说这一句话,拉着孩子想走。

他没骂脏话,也没动手,只是冲着孩子说了句“没家教”。

但他这句话,被孩子家长听见了。

对方啥也不说,直接就冲过来,对着马先生就是一顿暴打。

马先生毫无防备,更没招架之力,被对方拳脚相加往死里打。

他被打倒在地后,连缓和的机会都没有,当场被打昏迷了。

幸亏有人及时拨打了120,他被送进医院,因为头部和身体多处受伤,直接进了ICU抢救。

当时情况已经很严重,医院评估后,下了病危通知书,说有可能救不回来。

好在马先生经过抢救,命算是保住了。

但伤情鉴定结果触目惊心:颅脑损伤,轻伤一级;

身体另外三处伤势,分别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马先生经过这次被打后,身体还留下了后遗症,至今嗅觉没恢复,闻不到任何气味。

这种损伤能不能恢复,医生表示不太好恢复。

这个案子最大的转折点在后面。

事情发生在2月15日,但直到4月份,警方才正式立案。

马先生等了将近两个月,才拿到那张立案告知书,上面写着“立为刑事案件”。

也就是说,打人者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涉嫌犯罪,不光是治安处罚的事了。

6月7日,马先生联系了记者,去问办案进展,当地派出所的回应:侦办工作已有进展,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这话说得滴水不漏,但也能听出来,案子没有搁置,正在走程序。

现在回头看这件事,有几个地方特别值得琢磨。

第一个,一句“没家教”怎么就招来一顿暴打?

这不是替马先生说话,而是说这种反应,完全不成比例。

孩子之间推推搡搡,在充气城堡那种环境里太常见了。

马先生直接冲着别人家孩子说“没家教”,确实有点冲。

成年人之间,如果有意见,更应该找对方家长沟通,而不是直接教训人家孩子。

但这是分寸问题,不是原则问题。

对方家长的反应,直接把一个沟通方式的问题,升级成了刑事犯罪。

谁的问题更大,一目了然。

第二个,很多人讨论这件事的时候都在问,如果马先生当时没骂那句,是不是就不会挨打?

这种问法其实是在暗示,受害者也有责任。

但问题是,一个成年人在公共场合因为一句话,被另一个人打进ICU,这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

暴力永远不是解决口角的正当手段。

你可以觉得对方说话难听,可以跟他吵、可以谴责,一动手事情立马反转。

两人之间,本无多深的仇恨和矛盾。

对方家长动手,并非是扇一耳光,或者打一拳,而是直接把人打成重伤昏迷。

第三个,警方立案花了将近两个月时间。

案件发生在2月中旬,立案是在4月,中间隔了40多天。

是因为伤情鉴定需要时间,还是调查取证遇到了困难?

一个把人打进ICU的事,如果不是受害者自己坚持追究,就这么被当成“打架纠纷”处理了?

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

还有一个点被很多人忽略了。

马先生说自己丧失了嗅觉,这个后遗症,对生活质量的影响是实打实的。

而且这个损伤是不可逆的!

《刑法》第234条第1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也就是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达到轻伤程度是犯罪行为,会受到刑事处罚。

马先生被对方家长殴打,至颅脑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身体另有三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符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情形,所以打人者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目前,这个案子还在侦办中,打人的一方是什么身份、什么动机,跟马先生之前有没有过节,这些信息都没有披露。

但有一点是确定的:不管事情起因如何,把人打成颅脑损伤、送进ICU、留下后遗症,这已经不是“冲动”了。

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个责任不光是赔钱,还应该是刑事责任。

这件事也反映了一种真实的社会心理,公共场合里,人与人之间的冲突阈值越来越低,一言不合就动手的情况越来越多。

马先生为了一句“没家教”付出了失去嗅觉、差点没命的代价。

当然,有可能对方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这也提醒人们:成年人之间,有事可以沟通解决,一旦动了手,谁也讨不了好。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