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果不懂得相关法律不乱发表意见是最为悲哀的事情》
最近,笔者发表了一篇文章,关于法院在民事判决错误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有的律师认为笔者的观点错误,并评论是笔者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理解错误。笔者看过这些人的人讨论后,真是无语。笔者怀疑这些发表意见的人是否还是律师?
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发生民事案件错误判决的情况,当事人发现案件判决得不公平或错误,就会上诉、申诉,甚至上访,要求纠正错误判决。每当案件被法院纠正之后,当事人大都可以挽回损失。
有些当事人认为: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判决权力,判决错误应该由法院履行国家赔偿义务。
笔者每当遇到当事人的咨询时,都会告诉当事人:“你因为法院的错误判决受到了损失,对方当事人因此获得了利益。你可以通过再审程序或另行起诉的方式,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你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根据这条规定,法院承担国家赔偿的范围,只限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范围。法院民事审判中的错判或法官的枉法裁判,都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所以,国家赔偿案件不包括法院民事审判中的错判案件或枉法判决。很多人在遇到法院判错案件造成的损失,如何实施司法救济,因为现行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很多当事人不知如何挽回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对民事案件的错判或枉法裁判,本质上属于当事人的过错侵权,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过错原则,可以通过新的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有过错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
都属于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被错判案件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而不可要求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申请法院国家赔偿,最后的结果也只能被决定驳回申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于对笔者文章发表评论意见的人中有律师,笔者确实为这种律师担心。老百姓可以不懂法律,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不能用错误观点误导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