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河南鹤壁,一名律师以“帮忙做家务”为由,将堂侄女骗至家中发生关系。女孩男友报警后,男方当庭辩称“自愿”,称女孩曾“跪下来求”。令人意外的是,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强奸罪并非仅指暴力强迫,以欺骗、利用身份地位、心理威慑等手段迫使女性就范,同样构成犯罪。男方作为长辈律师,利用晚辈的信任与弱势地位,以“下跪哀求”等方式施加心理压力,属于“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了女孩真实意愿。
法律保护的是女性的“不愿意权”,而非“是否自愿”的表象。即便没有直接暴力,只要行为违背主观意愿,就需承担法律责任。此案判决彰显了法律对性自主权的坚定保护,也提醒所有人:任何以身份优势或心理威胁强迫他人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