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缴代扣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可协商免除、不得转嫁、不能以员工自愿放弃、要求足额发放为由规避。《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企业/单位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劳务报酬、分红等款项时必须代扣个税 。因此,只要法律划定企业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就不是可选操作,而是硬性履职责任。
个人所得税是企业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的场景。因此,企业向自由职业者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环节必须代扣个税:企业拒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税务机关向个人追缴税款,对企业处以应扣未扣税额50%—3倍的罚款;
若已代扣税款却截留不上缴国库,会被税务认定为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0.5-5倍罚款,金额巨大可移送刑事追责 。
因此,饶谨的北京中易网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给司马南发放酬金的时候,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代缴代扣义务,是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按照法律规定,纳税人司马南自行偷税,也不能抵消扣缴义务人饶谨和他公司的履职过错。
税务机关已经查实司马南偷税462.43万元,那么饶谨作为履行代缴代扣的责任人和他的企业,是否应该承担462.43万元×0.5-3倍(231.215万元—1387.29万元)的罚款呢?这笔款项无疑巨额的。
但是,具体该怎么处理,只能等税务机关调查后才能确定具体罚款金额。2025年4月,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经对北京中易网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案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