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女子因腹痛到医院做阑尾炎手术,醒来的时候觉得有人在侵犯自己。报警后,手术室的麻醉师被立案侦查。
事情的主人公是莫女士,2017年11月下旬,她连续两天右下腹部持续阵痛,痛感越来越强烈,只能前往柳州当地医院就诊。经过检查确诊为急性阑尾炎,医生安排当天傍晚实施腹腔镜阑尾切除手术。考虑到手术操作需求,全程采用全身麻醉方案,手术麻醉药物包含丙泊酚,也就是大家常说的“牛奶针”,这种麻醉药起效快,苏醒过程却容易让部分患者产生幻觉、意识错乱。
11月23日17点56分,莫女士被推进手术室,主刀医师负责病灶切除,麻醉师蓝英平全程把控麻醉剂量、监测生命体征,整场手术持续不到五十分钟,18点42分手术操作完成,主刀医生先行离开,按照医院流程,麻醉师单独留在手术室负责患者术后苏醒监护,这段时间手术室里只有莫女士和蓝英平两个人。
莫女士事后向警方描述,她在半醒半睡的状态下意识慢慢恢复,身体却完全不受控制,手脚僵硬没办法挣扎,清晰感觉到有人拉开她的衣物,先是触碰、吮吸自己左侧胸部,随后还褪下她裤子触碰下体。
整个过程她只能被动感受,没法发出声音呼救,等对方整理好衣物、把她推出手术室交给家属后,她第一时间跟陪同前来的男友讲述了刚才的遭遇,男友听完当即选择报警,当天19点32分,辖区公安接到报案,正式介入调查。
接到警情后,办案民警立刻赶往医院,第一时间固定物证,分别提取莫女士胸部乳晕擦拭物、阴道分泌物两份样本送去司法鉴定,同时调取手术室监控、完整手术记录、医护人员排班记录,传唤麻醉师蓝英平配合询问。
蓝英平全程否认存在猥亵行为,给出了完整解释,他称术后监护阶段,监护仪显示莫女士血氧数值下降、呼吸不稳定,为保障生命安全,他徒手按压患者胸口做辅助通气,同时拆除胸前监测心电的电极贴片,整个流程属于标准急救操作,麻醉科室日常操作里,麻醉师不会全程佩戴手套,皮肤直接接触患者胸部,留下自身皮肤DNA属于正常情况。
几天后司法鉴定报告出炉,关键信息分为两点,第一,莫女士胸部擦拭物检出的DNA分型,和麻醉师蓝英平完全匹配;第二,送检的阴道分泌物样本里,没有检出任何属于蓝英平的生物痕迹。这份报告让案件出现两极分歧,受害者一方认为DNA就是铁证,足以证明对方实施侵犯;而蓝英平及其辩护律师提出,DNA只能证明有皮肤接触,没办法区分是医疗急救还是恶意猥亵,阴道无相关痕迹,也和莫女士口中触碰下体的说法相互矛盾。
2018年1月3日,公安机关综合现有线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蓝英平立案侦查并传唤归案,案件侦查结束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梳理完整证据链,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蓝英平利用患者全麻无力反抗的特殊环境实施侵害,DNA物证可以佐证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审理阶段,双方提交了各自关键佐证,医院麻醉科多名医师出庭作证,说明丙泊酚麻醉药存在罕见副作用,部分患者苏醒期会出现逼真的性幻觉,分不清现实和幻象,容易误以为自身遭受侵犯;同时完整手术护理记录显示,当时患者血氧指标确实出现异常,存在胸部按压急救的合理操作记录。
法院综合全部证据作出判断,本案只有莫女士单方面陈述,DNA物证无法排除正常医疗接触的可能性,缺少监控画面、第三方目击者、体液痕迹等能够锁定猥亵行为的排他性证据,达不到刑事案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最终判决蓝英平无罪。
一审判决下达后,检察机关不认可审理结果,依法向上一级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抗诉理由提出,手术室术后复苏阶段仅有二人独处,具备作案客观条件,胸部DNA足以佐证肢体亲密接触,应当认定犯罪成立。
2019年10月,柳州中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重新核查全部卷宗、物证鉴定报告、医护证言,最终维持一审认定,驳回检察院抗诉,终审裁定蓝英平无罪。
案件尘埃落定之后,有媒体在2021年走访蓝英平所在医院,其同事透露,蓝英平早已恢复正常麻醉科室工作,至于是否申请国家赔偿,当事人并未对外透露。
这件事也给所有就医女性敲响警钟,全麻手术苏醒阶段意识模糊、产生幻觉是客观医学现象,术前可以主动和医院沟通,要求术后复苏环节安排护士全程陪同,避免医患二人单独共处密闭手术室;对于医护行业而言,医院也应当完善手术室监护制度,全程完整留存监控,关键诊疗、急救操作安排双人在岗,既能保护患者人身安全,也能避免医护人员陷入无证据自证清白的纠纷。
整件事没有绝对的对错定论,莫女士苏醒后真实的恐惧感受值得被理解,法院坚守证据底线、严格遵循刑法原则也无可厚非,这件事真正的意义,不在于纠结谁对谁错,而是推动医疗行业完善手术室管理规范,平衡患者隐私安全与医护人员职业权益,减少类似说不清、证不明的医患矛盾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