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汪队,立功了!
贼死在自家院子里,房主觉得毕竟一条命,想"象征性赔点"。判决时可能出于人道关怀也会硬性让己方..."象征性赔点"。这可能是我们认知中的,老传统了。
但广州这案子,直接把几十年老规矩掀了。
连某,惯偷,两刑两罚的那种。盯上赵某的别墅,第一次翻墙被两条狼狗吼退。数小时后他不死心,拎着掺毒药的骨头回来。计划先毒狗,再进屋偷。狗是栽歪了,他以为稳了,翻墙跳院,落地那声响把其中未中毒的一条震醒,另外一条也没有被毒死。俩狗瞬间业务能力觉醒,一块扑上去,连某当场被撕咬致死。
赵某后来出于愧疚,主动提4万人道补偿。家属不干,告上法庭要66万,理由是"你养烈性犬不拴绳"。
重点来了!赵某养狼狗不拴,按《民法典》1247条本来是踩线的,对普通人(走错门的,邻居)真出事他跑不掉。但这次不一样!连某是投了毒再来翻墙的,属于"被侵权人故意"挑衅动物还有自担风险,法条直接把免责门焊死。
两审判决结果一致:无责,不赔。家属连4万都没捞着,还倒贴诉讼费。
以前那种"谁死谁有理,主人多少背点锅"的和稀泥,这回法院没接。网友一句话总结得很野!"索赔要成了,以后小偷是不是还能申请工伤补贴?"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话喊了几年,终于在狗嘴里咬出点动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