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男子口口声声说他单身,连结婚三金都给女方备好了,女方一片真心,本以为能走进婚姻,怀了孕也生下了孩子。可谁知,男子原来早有家室,他老婆跟女方几乎同时怀上,两个孩子出生只差一个月。女方崩溃之下找他对质,他立刻变了嘴脸,说什么孩子是女方自愿生的,想让孩子继承女方家产才找他借腹生子,别指望他负责,他还被单位处理过,事后已支付30万给女方!
魏女士哭得撕心裂肺,跟媒体说,她被一个男的骗得怀了娃生了孩子,男的口口声声说自个是单身,连结婚三金都给她买好了。
哪知道,等她生下孩子以后才明白,那男的不仅早就有了家室,他媳妇还跟她前后脚怀的孕!
说起来,魏女士一直单身,赶巧一个机会认识了,某高校研究所的研究员吴某。
魏女士头回见吴某,瞧他文质彬彬的,又说自个单身,心里头美滋滋的,没几天俩人就热乎起来了。
俩人到了谈婚论嫁的份上,吴某连结婚的三金都给置办上了,魏女士内心满是盼头,麻利地开始备孕,没些日子,怀上了吴某的骨肉。
怀胎十月,总算把孩子生下来了,魏女士瞅着怀里的小家伙,心里甭提多美了。
谁承想,有一回赶巧了,她听别人说,吴某是结了婚的人,有媳妇儿!
更叫人堵心的是后头,魏女士一打听,吴某媳妇跟她前后脚怀的孕,俩人生娃的时间就差了一个月。
不但这样,他还让俩人都怀了娃、同时生了孩子,真是把招数使遍了,愣是哄得魏女士死心塌地信他还没成家!
在魏女士看来,自个儿为啥上了当,全怪吴某存心使坏,不光哄了她的心,还哄得她把孩子都生下来了。
可谁能想到,事闹穿帮以后,吴某学校就给了个“两年不许评优评聘、处分进档案、两年不许招研究生、职级从7级降到8级”的处置。
可学校呢,既没公开通报,也没再往下追责。
可在魏女士眼里,这哪儿还是寻常哄人感情啊,咋能就这么拉倒了?
一谈到吴某接受采访时的表现,他非但毫无悔意,还把全部过错都甩给了魏女士。
他强调生育纯属魏女士个人选择,她早前就提过,想要个孩子来继承她的家业。
魏女士亲口跟吴某说,只要他照做就行,还说不用他担任何责任!
吴某还讲,就因为这事,学校已经给他处分了,而且他之前还给了魏女士30万。
仔细一听他说话的语气,倒像是他受了多大委屈。
难道他就没琢磨过,就算人家姑娘求他来帮忙授精生子,他也办不到啊,毕竟他早就是有家室的人了。
况且不管他怎么辩解,从头到尾在于吴某蓄意隐瞒了已婚身份,最后才闹到这一步!
说白了,魏女士能跟他处对象,前提就是他是个单身汉,魏女士怀孩子生孩子,是奔着成家去的。
说到底,正是因为吴某这种欺骗行为,才让魏女士有了和他结婚生子的念想。
而后来那些交往、怀孕,全是建立在这个谎言之上的。
可吴某口口声声说,魏女士为了继承家产主动求子,既拿不出凭证,也说不通道理。
你想想,魏女士想借腹生子传宗接代,那她干吗还要跟他谈婚论嫁呢?
至于30万赔偿,更不可能抹去吴某的欺骗给魏女士和孩子造成的伤害。
吴某身为高校研究员、教师,属于公共教育领域的公职人员,他的私德问题直接牵涉师风师德,更关乎他所指导的学生权益。
故意藏匿婚史,玩弄感情,背弃婚姻,还跟两个人都有了孩子,这种行径已经彻底践踏了教师职业的底线操守。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要是有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事儿,最少是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要是情节重了,降级或者撤职都是可能的。
然而,校方已经处理完吴某了,可看吴女士这架势显然是不买账,要不然也不至于找上媒体。
按照《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权利一样,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危害和歧视。
按照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必须承担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
吴某身为孩子的父亲,不管怎样,都要负起抚养责任,魏女士可有权起诉,让他支付孩子抚养费。
网友评论:你看,这样还可以,继续当他的老师,教书育人?
对此,你们怎么看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