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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4日,患者胡氏因蛛网膜下腔出血入住河南省鹿邑县中山医院。治疗期间

2024年9月24日,患者胡氏因蛛网膜下腔出血入住河南省鹿邑县中山医院。治疗期间,家属多次申请转院未获应允,当日23时患者被转往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但遭拒收,次日凌晨2时折返原医院,最终于清晨6时抢救无效死亡。患者离世后,家属与院内医护人员发生冲突,家属胡某某击打护士梁某某面部,引发后续刑事追责案件。

经鹿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涉事护士为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定档2026年7月20日在鹿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伤情鉴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家属方举证鹿邑真源医院影像报告,指出原始CT、MR资料仅提示单侧鼻骨骨折及骨膜水肿,并无双侧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的影像学依据,与公安轻伤二级鉴定结论存在明显出入。同时,家属质疑涉案检查报告缺少执业医师签名及正规签章,文书形式不规范,不具备法定证据效力,对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存疑。

据悉,当事双方已达成民事谅解协议,但家属始终不认可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拒绝接受案件定性。本案庭审核心将围绕鉴定机构资质、影像资料与鉴定结论的一致性、文书程序合法性展开核查。依据法律规定,民事谅解可作为量刑参考,但无法直接免除刑事责任,若鉴定被认定程序违法、结论失实,或将直接影响罪名成立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