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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的权力应该如何运用》 1991年,笔者在通化幼儿师范担任教育心理学教

《领导干部的权力应该如何运用》

1991年,笔者在通化幼儿师范担任教育心理学教研室负责人,并兼任吉林省幼儿师范学校教育学心理学中心教研究组长,还兼任通化幼儿师范学校的教育会长。只不过学校的教育会长是内部粮票,教育局不列干部编制。

1991年初,教育局突然下发文件,任命笔者为幼儿师范学校的保卫科副科长主持工作。笔者非常愕然,向学校领导表示,拒绝任命。

学校领导解释,本来要提拔你担任教务科长或学生科长,但教育局对教务科长已经决定了人选,而教育局党委郭书记又坚持必须提拔少年宫的于某担任学生科长。因为你有律师证,学校只能让你临时当保卫科长过渡一下,一两年后,再安排你到教务科任职。

最后,笔者接受了任命,上任后很快就把学校的保卫工作干得井井有条,并将学校周边的治安也治理得很好,获得了公安机关的表彰。

1991年初,省教育厅下发文件,要求各师范学校必须给学生购买团体意外保险,并推荐了几家位于长春的保险公司。笔者请求学校领导后,在长春选择了一家保险,为通化幼师的学生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笔者利用律师的业务特长,与保险公司在签约时争取了最大的优惠条件,以及发生事故后,学校保卫科的相关权限。事后,学生在假期回家期间发生了几起人身伤害事故,笔者利用争取的优惠条款,让学生都获得了理赔。

1992年初,通化市教育局向各学校下发文件,规定市管的中学、中专、职业学校必须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化东昌区分公司购买学生团体保险,禁止到其他保险公司购买学生团体保险。

看到文件后,笔者便详细了解了通化市教育局的这个文件下发的背景。发现原来是教育局王局长的妻子史某华被中国人寿通化东昌区分公司招聘为学生团体意外保险业务的副经理,专门负责通化市教育系统的学生团体意外保险业务。市教育局的王局长利用自己的局长权力,便向各学校下发了一个文件,强制所有学校都必须到史某华担任副经理的中国人寿东昌区分公司购买保险。

笔者立即到中国人寿东昌分公司洽谈学生团体保险业务,并要求保险公司能像长春的那一家保险公司同样给通化幼师的学生团体他们给予相同优惠。

谁知,史某华却说:“市教育局已经下发文件,你们必须到我这个公司买保险,不可以讲任何条件。”

由于话不投机,我没有争取到优惠条件,便立即到长春那一家保险公司续签订了新一年的保险合同。

此事发生之后,市教育局立刻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到长春那家保险公司调查通化幼师购买的学生保险业务,陈维国是否拿提成了。经调查后,确认笔者没有拿一分钱提成,而是把提成优惠变成了对学生保险理赔的专属条款。王局长没有查出笔者的问题,当年在高级职称晋升时,他主持市教育局的高评委会议,说:“陈维国是这次晋升职称中最年轻的,还是把机会让给老同志吧,让他下一年度晋升。”笔者程恩局长老婆的打击报复,就这样落到了笔者的头上。

谁知,王局长的这个拒绝笔者晋升高级职称的理由竟然一连用了四年,直到1996年由市人事局接管了高级职称晋升评定权后,笔者才晋升了高级职称。不长高级职称那天,笔者特意向王局长报告:“局长,我今天职称通过了,你是否下个文件,对我不聘用呢?”

王局长当时没有任何表示,但也非常生气。然而不久,王局长却利用权力,以“陈维国不适合担任行政管理职务,但适合担任学术干部”为理由,调笔者去教育学院幼教部担任正科级主任。笔者发现这种滥用干部任免权,实施打击报复的做法后,拒绝了任命。当即声明“我辞去科长职务,当一名普通教师。从今天开始,我在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的同时,兼职律师工作。如果教育局还要干涉,我就辞去公职。”

也许笔者态度坚决,王局长竟然不下达免去笔者行政职务的文件,也不制止笔者兼职律师,19936年秋,教育局下达正式文件,指定笔者担任教育系统的常年法律顾问,但不给报酬。实际上让笔者为教育系统免费提供法律服务,默认笔者的社会兼职。由于笔者按月继续领取高级职称的工资,便接受了教育局的这个指定职务。

2002年,笔者刚满50周岁,利用自身的病历通过了病退体检,教育局批准了笔者的病退。从此与王局长再也没有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