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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偿后有权向未尽到管护义务的物业公司及产权人进行追偿投保车辆停放在小区路边

保险人代偿后有权向未尽到管护义务的物业公司及产权人进行追偿

投保车辆停放在小区路边期间被树砸伤,车盖受损。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后,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蓝天物业公司(化名)、该小区的产权人海洋公司(化名)诉至法院,要求蓝天物业公司、海洋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66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蓝天物业公司、海洋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6600元。

案情简介原告保险公司诉称,某投保车辆停放在小区路边期间被树砸伤,车盖受损。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后,经其确认,蓝天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海洋公司为该小区的产权人。蓝天物业公司、海洋公司没有尽到对树木的管护义务导致他人车辆受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求蓝天物业公司、海洋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6600元。

被告蓝天物业公司辩称,某小区是蓝天物业公司负责的项目,但只是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没有收取停车管理费,也没有对车位进行划分。业主缴纳的物业费里绿化费的部分包含日常植物的修剪和补种,砸中车辆的树木比较高大,修剪树枝需要报批才能完成,且此前未出现过树枝掉落砸车的情况,事故发生当天出现大风天气,属于意外情况,所以蓝天物业公司认为其不应对损失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车主损失时未与蓝天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其对保险公司的行为表示有疑问,故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海洋公司辩称,海洋公司已经将相关小区的物业管理交给蓝天物业公司管理,所以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来看,管理责任不在海洋公司。且据了解,事故发生是由于意外情况,不是由于海洋公司的过错导致;关于停车管理的问题,据了解该小区并没有划定停车位,并且涉事车辆所停位置并不是停车位;保险公司在诉状中称与海洋公司协商未果,而实际上保险公司并未与海洋公司协商;保险公司在未与海洋公司协商的情况下进行了赔付,该赔付金额是否是由于事故造成的赔偿金额,对此间的因果关系海洋公司不认可,所以海洋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车辆在停放于某小区时因树枝折断后掉落致使车辆受损,发生维修费用6600元,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现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要求蓝天物业公司、海洋公司赔偿。蓝天物业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当天出现大风天气属于意外情况,海洋公司辩称其已经将相关小区交给蓝天物业公司管理,其不负有管理责任,事故发生是意外情况。但根据事发当日的天气情况来看,风力级别并未达到不可抗力的级别,蓝天物业公司、海洋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蓝天物业公司、海洋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66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海洋公司作为某小区的产权人,蓝天物业公司作为某小区的管理人,均对小区的树木负有管理义务,需要在平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固定、养护,在风险区域树立警示牌,排除安全隐患。尤其在气象局发布大风预警等气象灾害预警时更需要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林木折断、倾倒对他人人身、财物造成损害。即便所有人与管理人成立物业合同关系,约定所有人将相关的管理事务交给管理人,由管理人采取日常修剪、养护的措施,但该物业合同关系只能对其双方产生约束力,在小区内树木发生折断、倾倒造成他人损失时,所有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文中均系化名)作者:陈平、刘鸽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