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名男子打完麻醉后,监护仪器持续发出警报,现场工作人员却未上前核查。直至男子心脏骤停,众人才慌忙呼叫隔壁医师前来施救,但为时已晚。虽勉强维持住生命体征,男子却落下植物人的终身后遗症。其妻子多年奔走维权,如今事件尘埃落定,相关部门出具结论,认定该起事件属于医疗事故。
大众普遍认为,全麻肠胃镜只是一项简单体检,短短十几分钟,麻醉苏醒后就能拿到报告,几乎没人会将这项筛查和重伤、终身残疾挂钩。
可现实足够残酷,事件发生在2025年2月的浙江温州,一名无基础重病的中年男子,在妻子陪同下到医院做肠胃镜筛查。
他只是想排查身体隐患,全程心态放松,家属也在诊室外安心等候,所有人都默认这项检查风险极低。
男子进入检查室完成麻醉给药,悲剧的隐患就此埋下。
要清楚,全麻状态下人体呼吸、心率、血氧指标极易波动,全程仪器监测、医护实时看护,是保障生命的关键防线。
可男子麻醉生效后,监护设备不断发出预警。
仪器报警是最直观的危险提示,意味着患者生命体征出现异常,处境危急。
可令人难以接受的一幕出现:当班麻醉医师、操作医生与护士,全程无视警报声响。
既不排查异常诱因,也不及时介入急救,任由危险持续加重。
警报声不停响起,险情不断恶化,在场所有人都视而不见。
事态一路恶化,直至患者心脏骤停。
发现患者失去生命体征后,现场医护慌乱失措,紧急喊来隔壁诊室医生支援。
外援到场后的诊断令人绝望:患者心跳已经停止。
更让人细思极恐的是,没有任何一名在场医护,能说清心脏停跳、大脑缺氧持续了多长时间。
每一秒延误,都会带来不可逆的脑部损伤。
医院后续立刻开展抢救,勉强恢复了患者基础生命体征,保住了性命。
但长时间脑部缺血缺氧,直接造成脑神经永久性坏死,形成无法恢复的重度脑损伤。
原本身体健康、支撑全家生活的普通人,做完一次体检,就此陷入睁眼昏迷的植物人状态。
从前能说笑、正常工作生活的家中顶梁柱,如今躺卧病床,对外界呼唤毫无感知,生活完全无法自理,往后每一天都需要家人全天候贴身照料。
一个安稳普通的家庭,就此分崩离析。
家属始终无法释怀,本是排查健康的常规检查,为何最后换来终身伤残的惨痛结果?为此不断奔走、搜集证据维权。
时至2025年7月,当地卫健委针对该事件正式立案调查。
出具的多份行政处罚文书清晰证实:当班医护诊疗操作违规,医院病历档案管理同样不合规范,相关人员履职全程存在重大疏漏。
这也揭露了事件本质:这并非无法预判的意外,而是履职懈怠、漠视生命所酿成的人祸。
开展全麻诊疗,严谨是不可突破的底线。
仪器报警、体征异常,是医学领域基础的急救信号。
医护人员的本职,就是守护麻醉状态下患者的生命,提前预判风险、第一时间开展救治。
患者自愿走进医院,将自身健康与生命全然托付给医疗机构。
换来的却是全程无人看管、错失最佳抢救时机的结局。
很多人总觉得意外来得毫无征兆。
但绝大多数悲剧,从来都不是突然发生。
而是一次次敷衍应付、一次次漠视行业规范,层层堆积后催生的恶果。
常说医者仁心,这份仁心最基础的标准,便是敬畏生命、恪守诊疗规范。
医护人员片刻的松懈、一时的怠慢,落到普通人身上,就是一辈子都无法挽回的灾难。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全麻监护设备发出警报,诊疗规范明确要求立刻排查处置。
医护人员置之不理,等同于没有履行最低标准的诊疗义务,过错确凿无疑。
再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这条法条是普通人维权的核心,也就是过错推定原则。
家属无需逐一举证医护的各类疏漏,只要证实医院违背诊疗规范,法律便直接判定院方存在过错,举证责任转移至医疗机构一方。
有人会疑惑,患者并未离世,只是成为植物人,医院承担的责任是否会减轻?
法律界定人身损害,并不会只以死亡作为评判标准,永久性重度脑损伤属于严重人身损害,对应的民事赔偿、行政惩处标准不会因此降低。
还有一处极易混淆:医护履职过程中出现过失,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医院,这是职务行为的法定规则。
医院完成赔付后,有权向存在重大过失的医护人员内部追偿,卫健委也可单独对涉事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民事与行政两类责任互不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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