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认定呢?”7月16日报道,甘肃,一高校教师带薪脱产,在西安攻读某高校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前夕,他在西安宿舍猝死。家属申请工亡认定,人社局不予认定,起诉后法院支持,人社局仍是不予认定!
这位老师姓刘,生前在河西学院当讲师。2017年6月,他跟学校签了一份协议,学校同意他2017年9月到2020年9月这三年,带薪脱产去西安一所高校读博士,毕业之后回来继续上班。
可博士哪那么好毕业,到了2020年9月,刘老师没达到博士毕业要求,只能接着读。一直拖到2023年6月15日,学校给他办了结业,他也办了离校和退宿手续。
但刘老师没走,自己租了个学生宿舍,继续留在西安那所高校准备论文和毕业答辩。
悲剧发生在2024年1月。1月4日晚上11点多,刘老师在宿舍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到医院。抢救了将近两个星期,1月17日,人还是没了,才46岁。
人没了,可事情远没结束,刘老师的妻子关某某,2024年12月11日向张掖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她的想法很简单:丈夫是带薪脱产读博,是学校派出去的,读博也是为了回来更好地工作,这应该算工伤吧?
2025年2月21日,张掖市人社局作出决定: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刘老师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关某某不服,把人社局告到了高台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也不当。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的认定,要求重新作出决定。
官司赢了,可结果呢?收到判决后,人社局重新启动程序,专门派人去西安调查。
这次调查的核心发现是:刘老师2023年6月15日就已经结业、办了离校退宿手续,之后是自己租宿舍滞留。学校也提交了补充材料和内部管理规定。
基于这些新证据,2026年3月23日,人社局再次作出决定:仍然不予认定工伤。理由还是那个:刘老师死亡的情形,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现在的问题是:到底该不该认定?这个问题的核心,不是刘老师值不值得同情——当然值得。一个46岁的大学老师,上有老下有小,带薪读博六年,论文答辩前夕倒在了宿舍,谁看了都心疼。
核心问题是法律怎么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里,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一条跟突发疾病有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刘老师1月4日发病,1月17日去世,抢救了13天。这本身就很难套上“48小时”的规定。
更关键的是,他去世的时候,人不在工作岗位上。他跟学校的脱产读博协议,2020年9月就到期了。
2023年6月他已经办了结业和离校。之后他留在西安,是自己租宿舍,不是学校安排的。换句话说,他去世的时候,既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岗位。
所以人社局两次不予认定,从法律条文上看,是有依据的。
法院第一次判决撤销,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是说法条本身有问题。
人社局第二次重新调查后,补充了新证据,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在法律程序上也没毛病。
那家属怎么办?刘老师的妻子今年才40岁出头,头发已经白了。她陷入了一个“赢了官司难获结果”的程序僵局。
人社局在最新的情况说明里也说了,可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协调相关单位,对家属进行关怀帮助。但这跟工伤认定是两码事。
说到底,法律的归法律,情感的归情感。工伤认定有明确的法律标准,不是谁更惨、谁更值得同情就能认定的。
刘老师的遭遇确实令人痛心,但法律面前,标准是统一的。家属如果还想继续争取,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