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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男子买了两份泰康人寿险,已交87000元,一名销售总监打来电话,说这种保险

绍兴,男子买了两份泰康人寿险,已交87000元,一名销售总监打来电话,说这种保险不好,还说会带着银保监会的工作人员一起上门,劝男子换两份长城人寿。当初退保泰康保险的时候,还有3万6没有退还,只退了5万1,销售总监说一年后就可以退还这笔钱。可后来男子发现,长城人寿并不是泰康人寿的子公司,二者相互独立,并且他在买长城人寿的时候,又交了4万保费。他现在想退长城人寿,保险公司却说交满一年只能退5000,男子不同意。男子认为这名销售总监要对此负责,虽然保单上的受益人是聂女士,但当初所有手续都是这个销售经理帮自己办理的。关键中途还有人打电话告知,3万6这笔钱正常途径是要不回来了,如果托他们帮忙索要,追回的钱需要五五分账。这一系列的操作,把男子都搞懵了。

王先生家住绍兴,平时做一些工程相关工作,前几年挣到了一些钱,有人劝他买保险,他也就同意了。

最开始买泰康人寿是在2014年,当时买了两份人身意外险,买十年、保三十年。

王先生觉得保障合适,一直按时续保,多年下来一共交了8万7000元。

可就在去年10月份,一个自称是泰康销售总监的沈某给王先生打来电话。

对方自称是该公司销售总监,说近期很多老客户反馈,之前的两份保单周期太长、性价比一般,公司准备优化升级产品。

现在有一款收益更高、更优质的保险,还说会带着银保监会的工作人员上门,专门为王先生免费升级更换保单,完全是为客户着想。

王先生没有多想,想着有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肯定不会有问题。

于是非常热情地接待了两人,端茶送水、热情招待。

全程业务操作由两名银保监会工作人员办理,沈某则在一旁给王先生讲解、解释政策。

对方告诉王先生,之前交的8万7000元保费会全部退还,只是分两次返还:第一次先退5万1,剩余3万6,一年之后全额退还。

同时,对方当场帮王先生办理了两份长城人寿保险,声称长城人寿是泰康人寿旗下子公司,要求王先生当天再补交4万元保费。

这款新保险是分红险,交十年、年年分红。

王先生看对方全程贴心服务、处处为自己考虑,当即就答应办理。

王先生用泰康人寿退保到手的5万1里面,拿出4万元办理了长城人寿的两份保险。

两人办完所有手续后随即离开,王先生全程没有疑虑,认为都是保险公司内部正规操作,到期续费、坐等分红即可。

可是到了今年5月,一通陌生电话打给王先生。对方直言:之前被扣的3万6千元保费,正常渠道根本要不回来。如果委托他们帮忙追回,追回的钱款需要双方五五分账,并询问王先生是否同意。

王先生瞬间警觉,立刻拨打沈某电话,结果早已无法接通、短信也不回复。这时他才意识到自己大概率被骗了。

王先生立马赶到长城人寿门店核实沈某身份,工作人员表示并不认识此人,并且明确告知:泰康人寿和长城人寿是两家完全独立的保险公司,不存在子公司隶属关系。

王先生非常疑惑,当初明明有人带着监管人员上门办理,怎么会是假的?

后来他才了解到,银保监会早在2023年已经机构改革撤销,早已没有该名称的上门工作人员。

至此,王先生彻底确认自己遭遇了骗局。他也发现,自己办理的两份长城人寿保单,业务归属人员为聂女士,因此他认定沈某和聂女士必然存在关联。

但长城人寿工作人员表示,暂时无法核实二人关系,需要进一步调查。

经历这一切后,王先生彻底不想继续投保,想要立刻退保两份长城人寿保险。

可保险公司告知,保单仅缴纳一年,按照规则只能退还5000元。

王先生坚决不同意,交4万只退5000,一年直接亏损3万5,任谁都无法接受。

后续工作人员向上申请,最高可以退还7000元,王先生依旧不认可。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长城人寿退保纠纷还没解决,当初被扣的3万6千元退费也迟迟没有着落。

王先生满心疑惑:如果沈某不是泰康工作人员,怎么能私自操作自己的保单退保?

如果不是对方违规操作,自己本来可以正常续保原有保单,根本不会出现这3万6千元的欠款缺口,这笔钱理应公司退还。

起初泰康人寿工作人员拒绝退款,声称退保是王先生自愿行为,同时拒不承认沈某是公司员工。

后续工作人员看王先生经济条件一般,出于人文关怀,最终为王先生退还了3万6千元。

如今所有矛盾都集中在长城人寿这边:王先生缴纳4万元保费,对方最高只退7000元,他完全无法接受。

目前王先生已经报警,想把沈某绳之以法,同时准备走法律程序,希望能够全额退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销售员虚构监管人员、谎称两家保险公司隶属,属于欺诈,王先生可起诉撤销保险合同,要求全额退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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