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学老师在西安读博时去世,妻子想给他申请工伤,却被人社局给驳回了,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认定。虽然官司赢了,但是人社局那边还是坚持不属于工伤。
我又看了这件事的详细报道,发现人社局纠结的情况是,大学老师是2017年跟学校签订的委培协议,他去高校读博,读完博士再回校任教。三年读博期间,学校给发工资,交社保。
没想到事情有变,据大学老师的妻子说,因为丈夫改了专业,所以延迟毕业了。本来三年的学业变成了6年,但学校也是知情的。
人社局说,大学老师在2023年6月已经结业离校了,但是他的死亡时间却在2024年的1月,还是在他读博学校的宿舍里。
人社局认为结业后还滞留在学校宿舍属于他个人行为,不是履职的状态。
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工伤认定的标准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必须是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但是大学老师是2024年1月4日在宿舍昏迷,但送医后,1月17日宣布临床死亡。所以他的死亡时间超过了48小时。
说实话,这个老师才46岁,正是家里的顶梁柱,为了让他读博,妻子辞去了工作,全身心照顾老人和孩子,很不容易。
本来想着他马上就要毕业了,一家人终于苦尽甘来时,谁曾想会发生这样的事,妻子愁的也是一夜白头。如果认定为工伤,对这个家庭来说也是一个安慰。
但是认定工伤有它的标准,人社局说的也有道理,先不说他是不是在工作岗位发病的,就是死亡时间上也对不上。
除非家属找到证据,证明老师是在48小时内就已经脑死亡了,是他们感情上不能介受,才继续抢救了这么长时间。
我记得我看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好像家属就申诉成功了。
你们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