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一名19岁女孩在酒吧工作期间,与一名21岁男子发生关系,两天后,她服用了避孕药,没想到两个月后仍发现自己怀孕。女孩找到男子要求其承担责任,对方却坚持让她终止妊娠。随后,女孩以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向男子索赔2.95万元。面对索赔,男子却辩称:“她在酒吧工作私生活很乱,孩子究竟是不是我的,还不能确定。”
2023年5月,一起恋爱期间怀孕、流产后索赔的纠纷受到关注,案情并不复杂,21岁的小伟与19岁的小丽相识约一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开始同居,小丽后来怀孕并流产。
住院治疗期间,小伟没有前往探望,也不愿承担医疗费用,双方的感情随之彻底破裂。
身体逐渐恢复后,小丽把小伟告上法院,她认为,怀孕和流产给自己造成了身体损伤,也带来了明显的精神压力,因此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5万余元。
摆在法官面前的问题,不是两个人是否谈过恋爱,而是恋爱结束以后,怀孕和流产产生的现实损失究竟该由谁承担。
小伟并不认同女方的全部要求,在没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双方自愿恋爱、同居并发生关系,怀孕并不是男方一个人的行为结果。
如果仅因恋爱后流产,就让男方承担女方提出的全部费用,同样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也是此类案件最容易被情绪带偏的地方,有人认为,女性承受了怀孕、手术和恢复期的身体代价,男方当然应该全部负责;也有人认为,双方都是成年人,女方既然同意同居,所有后果便只能自行承担。
可司法判断不能只选择其中一个极端,而要看双方是否存在过错、损失是否真实,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承办法官没有简单支持任何一方,而是分别与两人沟通,法官指出,未婚男女在自愿同居过程中导致怀孕、流产,双方都应当对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承担责任。
女性实际承受了医疗支出和身体损伤,男性也不能在关系结束后完全置身事外,把所有后果都留给对方。
经过多次调解,小伟最终同意向小丽支付各项费用,并当场履行完毕,这不是法院经过判决认定男方“侵犯生育权”,也不是依据亲子鉴定判令其承担全部赔偿,而是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的民事调解。
这一区别非常重要,调解结果是双方权衡诉讼风险、实际损失和情感矛盾后作出的让步,不等同于一份可以直接套用到所有情侣身上的判决规则。
有人同样经历怀孕流产,却未必能够获得相同金额;有人若能证明对方存在欺骗、胁迫或者其他侵权行为,责任也可能明显加重。
按照《民法典》的侵权责任规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也就是说,女方若以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索赔,通常需要证明男方存在过错、自己遭受了实际损害,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仅仅证明双方曾经恋爱或者男方具有生物学父亲身份,并不足以自动支持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全部请求。
反过来说,男方也不能拿“双方自愿”当成逃避一切责任的挡箭牌,恋爱关系可以结束,但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和身体伤害不会随分手消失。
尤其是在女方住院、流产和恢复期间,男方完全拒绝探望、出钱或者进行基本沟通,既容易激化矛盾,也可能影响法院对双方责任和调解方案的判断。
同样值得警惕的,还有用女性职业攻击其人格的叙事,一个人是否在酒吧工作,与其是否应当获得身体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没有关系。
即使男女双方的感情经历复杂,也不能以职业、穿着或者社交方式推断其“私生活混乱”,更不能据此否认对方提交的医疗证据。
在我看来,这起案件真正值得讨论的,不是一个女孩凭亲子鉴定“打脸”前男友,而是亲密关系结束后,成年人该怎样面对共同造成的后果。
恋爱时说出的承诺未必都能转化为法律义务,但怀孕、手术和治疗产生的费用是真实存在的,谁也不能假装事情从未发生。
钱解决不了一次流产带来的全部伤害,也无法证明女方从此获得了所谓公道,它只是让双方在已经破裂的关系之外,对现实损失完成了一次有限结算。
这起纠纷留下的底线很清楚:感情可以结束,责任不能失踪;法律保护的也不是某一种职业或者身份,而是每一个人在亲密关系中,都应当拥有的身体安全与人格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