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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男子开车发生车祸,没有立即报警,而是过了近10个小时才报警,他当时忙着将另

琼海,男子开车发生车祸,没有立即报警,而是过了近10个小时才报警,他当时忙着将另外两名乘客送往医院,后来,一个乘客的病情比较严重,又转运,他全程陪护,把时间给耽搁了,不过,正因为没有及时报警,无法查明事故的性质,说白了就是无法证明他喝没喝酒,所以,保险公司因为这个理由拒绝赔偿男子15.3万,最后,法院判了。

刘某这个人没什么其他爱好,就是喜欢当夜猫子,每次都会玩到很晚才回家。

事发当晚,也就是2025年2月11日,他也是和两位朋友一起在外面玩耍,直到凌晨4点才开车送两人回家。

幸好这个时间段路上的车不多,思想不集中的刘某直接把车撞到了路边的树木。

这一辆车上的三人都受伤了,赶紧拨打120。

刘某也受伤了,也一并去到医院,不过有一位朋友下巴有点脱臼,在当地医院没法治疗,必须要转到海口。

哥们义气重,刘某不忍丢下朋友,陪同将朋友送到了海口。

就这样,从凌晨4点一直折腾到上午10点,这时才发现自己的车还在原地,生怕白天会影响交通,赶紧联系平台,让他们把自己的车拖到维修站。

最后又忙着治疗和照顾朋友,直到下午1:48,他才想到要报警。

因为不报警,不出具事故认定书,到时候没有办法找保险公司赔偿。

工作人员来了一看,凌晨发生的事故,现在都快过去近十个小时了,这个责任认定的性质怎么确定得了呢?

所以在出具事故认定书后有备注,由于过去的时间太长,无法确定司机是否存在酒驾。

保险公司看到这份认定书后,果断拒绝不予任何赔偿。

刘某觉得冤枉自己,只是为了朋友耽搁了报警时间,自己当时可没喝酒,你们别冤枉人,还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5.3万,并且进行起诉。

不过,一审,二审都一致认定,这种情况肯定不能判赔,按常规来看,处理事故不是第一时间打120后报警吗?

既然刘某放弃了及时报警固定证据的权利,那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

虽然刘某拿出了住院证,但这也说明不了什么,如果当时就有血液酒精检测这一项,能够证明自己没喝酒,那倒是有效。

单单一个受伤证明摔伤了、碰坏了,这哪能证明你没喝酒呢?

更何况,保险公司这边的工作人员倒是调取了监控,在凌晨4点发生车祸之前,刘某一行人可是在KTV玩耍。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拒赔合法合理,刘某一分钱都没拿到。

很多人觉得刘某好心救人、陪着伤员转院,晚十个小时报警情有可原,为什么两级法院全都驳回理赔,保险公司可以拒赔15.3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救人确实优先,但法律从没有说救人可以无限拖延报警。

刘某救人陪护值得肯定,但他全程行动自由、能安排拖车、能照顾病人,完全有条件抽空报警。

无故拖延近十小时,直接导致事故现场灭失、错过酒精检测最佳时间,没法核实他事发时是否酒驾,这是无法挽回的取证瑕疵。

另外,救人耽误报警属于客观难处,凭什么算作过错?难道救人还犯法了吗?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首先,刘某不是重伤无法行动,具备报警条件却长期不报,属于法律上的重大过失。

其次,拖延报警直接导致事故原因、是否酒驾这些关键事实查不清楚。

只要事故性质存疑、无法定责,保险公司依法就有权拒赔。

还有,刘某拿出了住院病历、受伤记录,为什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喝酒?凭什么让普通人自证清白?

证据最看重时效性。

酒精代谢很快,只有事发当时的吹气、血检才能证明是否酒驾。

时隔十个小时的住院记录,只能证明他受伤,完全不能倒推事发时没有饮酒。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刘某想要保险公司赔钱,就要自己证明事故符合理赔条件、不存在酒驾免责情形。

是他自己拖延报警弄丢了关键证据,举证不能的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再加上监控拍到他事前去过KTV,疑点加重,法院自然不会采信他的口头辩解。

同样是救人晚报警,为什么有的案子能赔,刘某这个一分钱都拿不到?

区别很简单:只要能查清事故真相,就可以赔;查不清,就不赔。

本案拖延太久,酒精证据彻底灭失,事实根本还原不了。

所以一审、二审判决一致,保险公司拒赔,完全合法合理。

这件事的判决,大家觉得合理吗?素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