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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生等8名游客委托代表签署贵州旅游合同,每人预付260元旅游费用,团队在行程出

郑先生等8名游客委托代表签署贵州旅游合同,每人预付260元旅游费用,团队在行程出发当日临时取消出行,旅行社随即提起诉讼,依据合同条款主张9600元的损失赔偿,法院最终认定旅游合同合法生效,但驳回旅行社全额赔付的诉求,核心裁判依据为涉退团赔偿的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依据《民法典》中格式合同相关规定,旅行社预先拟定的退团违约金、损失赔付条款属于格式条款。针对涉及游客重大财产减损的免责、高额赔付类条款,旅行社必须以加粗、弹窗单独确认、口头专项告知等醒目方式向游客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同时留存游客知情确认的书面、聊天记录等凭证;未完成提示告知的,该格式条款对游客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旅行社无法举证证明签约时向8名游客专项讲解过出发当日退团需全额赔偿损失的约定,因此合同内的赔付条款不能作为索赔依据。

法院同时区分预付费用与损失赔偿的边界,游客已支付的单人260元款项可用于抵扣旅行社实际产生的合理损失。旅行社若要主张额外损失,需提交机票、酒店、地接合作协议及已支付款项的转账凭证、无法退改的书面证明,用以佐证实际经济亏损。本案旅行社未能完整举证客观损失金额,无法证实9600元损失真实存在,叠加格式条款无效的前提,其全额索赔请求未获支持。

该案例明确旅游交易双方的权责规范。对于旅行社,拟定合同时需要对退改、违约赔偿等关键条款做显著标注,签约时留存游客知情确认材料;预订交通、住宿资源时优先选择可退改方案,若产生实际损失及时保留付款、拒退凭证。对于游客,签约前应当仔细阅读全部合同条款,对高额违约金、严苛退改规则主动确认;临时取消行程时及时沟通,配合核算旅行社实际损耗,若旅行社索要不合理高额赔偿,可凭借合同、沟通记录通过调解或诉讼维权。

即便游客出发当日临时退团存在履约过错,旅行社也不能直接套用未生效的格式条款索要赔偿,仅能主张扣除已收费用后的实际、合理损失,法院不会支持超出真实亏损范围的赔付要求。